正文 第45章 長三角科技創新政策框架體係研究(2)(3 / 3)

7、研發機構政策

科技研發機構是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的主要承擔者和組織者,鼓勵科技研發機構特別是企業研發機構的發展,是通過自主創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基本工程。近年來,如何科學合理利用外資研發機構,也成為兩省一市科技管理部門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如上海出台了《關於外商投資設立研發機構的暫行規定》、《上海市關於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究開發機構的若幹意見》。江蘇頒布了《關於鼓勵國(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的若幹意意見(試行)》、《關於加快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建設與發展的若幹意見》、《江蘇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浙江出台了《關於印發<;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江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實施意見》、《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於促進我省民營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發展的若幹意見>;的通知》、《浙江省省級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與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等。

(三)長三角科技創新政策的瓶頸和問題

1、政策瓶頸問題

國家層麵、省市層麵出台的涉及長三角區域科技發展的政策法規在推動長三角科技進步、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等方麵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瓶頸,集中表現在政策的實效性、科學性、區域性、開放性、係統性和前瞻性等幾個方麵。

(1)實效性不夠。近年來,長三角三地政府製定和實施了一係列促進自主創新和科技發展方麵的政策規定,但部分政策落實的效果不太理想、差強人意。以民營企業技術創新優惠政策為例,有關課題組所做的問卷調查顯示,隻有43%的民營企業曾經獲得過國家或地方政府的獎金、項目和稅收優惠支持。長三角企業對國家、地方政府實施的技術創新扶助政策的評價也不盡人意,認為“作用非常大”的隻有5%,“作用較大”的占18%,“作用一般或作用較小”的所占比重超過72%,“作用低微或根本沒有作用”的占5%。

(2)科學性不夠。部分政策針對性不強,缺乏可操作性,難以落實或很難落實到位。部分政策規定彈性比較大,沒有可量度、方便操作的執行標準,比如大量像加強、加快、放手發展、培育一批等類似的政策條文,既沒有數量和質量的限製,又很難在實際中得到貫徹執行。部分政策條文或實施細則的內容不夠明確,無法讓企業真正享受。政策審批的流程不夠清晰。公眾不了解政策的具體操作要求,有些政策手續多、落實效率低,企業享受政策的成本居高不下。政策操作不夠規範現象普遍存在,個別部門和工作人員對政策把握的標準不統一,操作的隨意性較大。

(3)區域性不夠。長三角科技創新政策的區域性比較缺乏,政策行政壁壘和地方特色不突出並存。一方麵,受行政區劃的限製,許多科技標準、資質、稅收減免比率不統一,在上海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到了浙江和江蘇就不被認可的現象比比皆是。另一方麵,政策的地方特色不突出,不同地方出台的科技創新政策,在內容上大同小異,不能很好地反映當地科技發展的重點、當地的經濟產業優勢和曆史文化傳統等。

(4)開放性不夠。是否允許外資研發機構參與本地科技計劃特別是重大科研計劃,是衡量該地科技政策開放程度的重要標誌之一。近年來,長三角地區科技政策對外開放程度越來越高,例如,浙江明確提出允許外資參與本地各級科技計劃,上海、江蘇也積極鼓勵外資研發機構承擔本地各類科技計劃,南京和蘇州市政府則積極鼓勵並大力扶持外資研發機構聯合或單獨申報國家及省市各類科技計劃,且予以經費和政策扶持。但與其它國家和地區相比(世界上的許多國家,如印度,除國防等涉及到國家安全的領域外,其它領域基本都對外資研發開放),特別是與長三角日益國際化的科技創新形勢相比,其政策的開放程度還有較大的提升空間。國外科研人員、機構和企業在中國開展科研活動依然麵臨許多阻礙,中國的許多產業領域依然是外商研發投資的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