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章 海關是列強國家侵華工具(1)(2 / 2)

此外,諸如不準華商直接報關,由外商代報使華商多納一筆報關代勞費,後來華商雖可直接報關,得先交3000海關兩保證金;再如外商勾結海關弄虛作假偷漏關稅,手法是以高價之貨報為低價之貨、以多報少、以好稱次、以貴當賤等來逃避關稅或少納關稅等情況時有發生;海關在辦理出口貨物檢驗、簽字、放行關務中,刁難華商之事層出不窮,如隻承認英商打包廠打的包為合格出口件,以排擠打擊華商打包企業,讓外商得以控製中國出口包裝業務。

在處理中外商人違章事件中,海關對待中外商人無論在方式上還是態度上尤在處理程度上都有明顯差異與區別:洋人違章一般不予深究,如遇必究之事多以罰款了事,很少有沒收貨物的;對待華商的違章事件,除先與海關人員勾結講好條件者外,一般是窮追不舍。美商“美豐洋行”常用山羊毛代以山羊絨報關稅納,一次在謊報中因事不密敗露,海關速以罰款了事;華商元春號一次將出口茶葉報為茶末繳稅,華記號出口絲織品報為麻織品納稅,因事先未賄賂好海關人員而被查出貨物全部沒收人亦受罰。不難看出,中國海關及津海關名為中國機關,實是列強國家對華經濟侵略掠奪的工具。

(三)是列強國家搜集中國情報的機關

外國侵略者通過對中國海關控製,搜集了不少中國各方麵情報與資料,以作製定侵華政策的依據。1864年總稅務司赫德擬定的海關規章製度中,規定各地海關稅務司要經常與各國駐當地領事和中國地方官員保持密切聯係,深入了解貿易和其他方麵情況,定期不定期地向總稅務司做書麵報告,規定了按月、按季、按年向總稅務司進行密報的製度及密報的內容。各關貿易年報和十年報告就是其中一項內容。津海關曆年貿易年報和幾個十年報告就是根據這一規定出籠的。海關年報尤其十年報告,內容涉及頗廣,除詳述貿易情況外,對農、工、商、交通、航運、金融、文教、衛生、人口等情況均有較詳的記載與統計;同時對所在地區政治狀況、軍事動態、人事變動、行政區劃、生態風貌、物產資源、災害人禍等亦有較全麵搜集與整理。這些資料情報往往就成了列強國家製定侵華政策的依據。中國沿江沿海的水道和水情及水文均係國防機密,應由中國軍事部門勘察管理,其時卻是海關派員測繪、治理與管理。天津海河及渤海沿岸勘測與治理都是津海關派員進行的。

至於侵犯中國主權的事就更多了。1898年赫德以總稅務司名義發布《華洋輪船駛入中國內港章程》規定,無論中外輪船駛入中國內港,必有海關發給“關牌”,否則不得駛入。這樣中國內河航行權就為外國侵略者把持了,中國船隻駛入內河亦得由外國人批準,發給“關牌”,否則不得駛入。再如中國政府發布的一切法令或政令不能直達各地海關,須經總稅務司轉令,否則無效。中國政府遇有放行官物、軍火和機器仿造等貨物,需要豁免厘金稅捐等類之事時,亦不能由中國政府或地方監督官署谘行各地海關稅務司執行,亦由總稅務司轉令方可。這些,津海關都一一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