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停戰協定》簽訂後,尤其是北寧路全線通車後,日本帝國主義加強了對關外段控製和對關內段的橫加幹涉,以《塘沽停戰協定》為借口公然唆使、庇護和支持日、鮮浪人在華北進行猖獗走私貿易活動,因而走私和反走私鬥爭十分激烈。海關緝私人員遭其毒打之事常有發生。1935年9月間秦皇島海關十餘名緝私關員慘遭毒打。1936年又有15名關員被打,有3名打成重傷。1936年間兩艘日船在中國領海內偷運走私貨物時被中國海關當局用武力迫其就範,卻遭到了駐津日領事和武官的抗議和指責,日外相還訓令駐華大使向中國提出“嚴重抗議”,天津口岸附近海麵因之竟遭到日軍“警備”,緝私艦隻受到監視,塘沽、青島兩海關被日軍警和僑民搗毀。1935年5月天津海關在北寧路軍糧城車站查獲一起走私白銀案件時,駐津日領事竟令中國當局將人、銀“從速交還本館”,具結“此後不得再有類此事件發生”保證。中國海關緝私人員在山海關角樓附近和長城處追索走私白銀人犯時,走私人犯為逃避罪責跳城跌傷,日本關東軍卻以“塘沽停戰協定”為由,向中國提出抗議,聲言:中國業將長城割讓與“滿洲國”,中國緝私人員不得在長城一帶執行巡緝,跌傷之人係“滿洲國”人,日軍對其有“保護之責”等。中國在石河以東緝私人員因之遭到驅逐,一些緝私機構被繳械,海上緝私船隻多被日軍借口擊沉。
麵對日本帝國主義窮凶極惡地支持和庇護日、鮮浪人走私行徑,中國政府多次向日本政府提出嚴重抗議,指出駐秦皇島日軍不得幹涉中國海關緝私情事,更不得庇護私販走私,日方必須解散私販集團所組織的各種特殊貿易組織和所有轉運公司,取締山海關、秦皇島等處日、鮮浪人的走私活動等。中國政府財政部關務署還多次商請和敦促冀察當局切實協助華北各地海關緝私工作,要求冀察當局密令冀、察、平、津境內各鐵路局、各汽車公司、各內河輪船局不準裝運私貨,密令所屬各地軍警、政府機關切實查拿私貨交與海關處理,協助海關緝私人員在華北各地進行緝私。天津海關和北寧路路局還就如何防止日、鮮浪人利用北寧路偷運私貨進行磋商,商定在各重要車站設立稽查處,海關緝私人員可隨時進入各車站或隨車查私,路局拒絕裝運私貨並通知海關扣留等。當日、鮮浪人走私活動迫近天津地區時,天津海關在東車站內嚴行稽查,並依據海關總稅務司署指示在東車站執行同國內其他各路防止路運走私處理辦法:即由天津迤東各處運抵東車站或途經東車站之洋貨,如無秦皇島海關所發之完稅認證及運銷執照,概作私貨論處,照章充公。在白廟、大窯、八裏台、西營門等處設分卡,後在津浦路的靜海縣和北寧路的武清縣設緝私辦事處,加強緝私。1937年4月間又對津市洋貨商行進行檢查,對沒有納稅憑單之私貨實行嚴罰,後定為照稅則繳納關稅,但貨主必須保證以後不得再有販運私貨情事,並積極與海關合作取締走私及檢舉奸商。
二、反走私鬥爭的政策與措施
為製止走私,打擊走私犯罪活動,中國政府財政部除令華北各海關嚴加緝私外,在南京設立了防止“路運走私稽查總處”;在平漢、津浦兩路各重要地點如保定、石家莊、鄭州、天津、滄州、濟南、徐州等處設分處;1935年五六月間先後會商外交部、鐵道部製定並經國民政府行政院批準頒布執行了《懲治偷漏關稅暫行條例》、《防止路運走私辦法細則》、《稽查進口貨物運銷暫行章程》、《緝私告密辦法》、《緝私獎勵辦法》以及津海關2月間布告的《查緝無照私運現幣和銀類獎勵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