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白銀走私猖獗時,《查緝無照私運現幣和銀類獎勵辦法》條例規定:偷運出口之銀幣或銀類,除全數沒收充公外,還照數加一倍處罰走私者並從嚴懲處唆使者,所沒收之銀幣和銀類折價後的60%及40%,分別獎給特殊有功和一般有功人員;係告密者告發所緝獲而無軍警協助的,可將沒收之銀幣或銀類折價後的60%獎給告發者,40%獎給海關人員;若有軍警協助緝獲的,則軍警和告發者各得40%,關員可得20%。
在白銀走私無利可圖貨物走私猖獗時,中國政府1935年5月間頒行的《懲治偷漏關稅暫行條例》規定:偷漏關稅者處三年至七年徒刑,漏稅在一千元以上者處七年至十年徒刑,漏稅在五千元以上者處十年以上徒刑,漏稅萬元以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偷漏稅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持械拒捕,傷害人未致重傷,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時在場助勢,公然聚眾威脅緝私員警時在場助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死刑:持械拒捕殺人,傷人致死或重傷,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緝私員警,勾結外人或叛徒,組織秘密團體等。該條例還規定對明裏或暗裏協助或支持走私行為人員的處罰條款是:明知是漏稅貨物而為之運送、銷售或藏匿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稽征關員或鐵路、公路、輪船、飛機上的人員明知漏稅貨物而予放行或為之運輸、藏匿、銷售,其漏稅額不滿一千元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漏稅在一千元以上者處十年以上徒刑,漏稅在五千元以上或收受賄賂或獲得其他不法利益而為之放行或運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過失放行或運送的處五年以下徒刑或三千元罰金;鐵路、公路、輪船、飛機上的人員發現漏稅貨物而不通知稽查關員或軍警機關者,或因強暴脅迫為之運送、但能通知而不通知者處三年至七年徒刑。
為方便告密者告密,《緝私告密辦法》規定:告密者可用書麵或口頭或電話或電報告發。告發信件由海關主要負責人拆閱並對告密者姓名嚴守秘密。為調動一切軍警機關和人員及路警積極參加緝私工作,《緝私獎勵辦法》規定:對軍警、路警緝私或幫助緝私及團夥告密者給予從優獎勵。海關依據告密者告發而緝獲的貨物,處理所得之款一半獎給告密者;如係軍警、路警緝獲的私貨,處理所得之款一半獎給軍警、路警;商夥、廠夥舉發本商號、本工廠運私、銷私之貨而被海關查獲,處理所得之款一半獎給告發者;海關查私時如約軍警或路警到場協助,處理所得之款一半獎給軍警或路警。
中國政府財政部頒布的《稽查進口貨物運銷暫行章程》規定:凡商人將稽查之進口貨物裝由內河輪船、民船、汽車從進口口岸轉運他處銷售時,要向海關繳驗納稅憑據,領取運銷執照;如裝由火車運銷各處時,除繳驗海關納稅憑據外,還要繳驗路運完稅憑據;沿途軍警可隨時查驗憑證及貨照是否相符,如發現無完稅憑據或貨照不符時,立即扣留其貨交由海關照章處置。
由於中國政府頒布了上述各緝私條例和海關當局特別是廣大關員在華北地區的嚴厲緝私,1936年下半年日本人在華北地區的走私活動受到了一定打擊,運往徐州以南私貨減少了,河南、河北、山東的私販活動也有收斂,平、津地區的私貨一時堆積如山,私販大受賠累之苦,從北寧路而來準備南運的私貨一度停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