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農村土地集體產權製度創新的保障體係(1)(2 / 3)

為促進集體產權製度與市場經濟的融合,國家應從社會經濟發展全局的高度,給予城鄉居民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機會,把農民享受社會保障作為其應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把向農民提供社會保障作為國家和政府的一項基本義務。政府應樹立城鄉統籌的觀念,從農村實際需要出發,在我國工業化和社會結構轉型的進程中,全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係建設,並逐步整合城鄉社會保障體係。在城鄉社會保障體係實現一體化之前,凡由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其受益對象就應將農村居民包括在內(劉俊霞,2005)。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體係中的作為應當包括:

(1)政府應當重點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製度、養老保險製度和醫療保險製度的建設,以實現農民“生(存)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的基本要求與願望(朱忠貴,2003)。當前,政府首先應按照國務院部署,在全國農村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擴大城市社會保險的覆蓋麵,使之覆蓋進城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進而逐步將全體農民覆蓋其中;在試點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完善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同時,全麵建立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優撫保障、就業、養老、醫療、義務教育等方麵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體係(文華、臣廷,2000)。

(2)政府必須促進農村社會保障製度法製化,以保證農村社會保障的效力。要從法律上確認農村社會保障在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規範農村社會保障執行者的職責和參保者的權利和義務。盡快製定《農村社會保障法》,就農村社會保障應遵循的原則、農村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和形式、管理體製、資金來源與發放、保障項目的標準、社會保障的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麵做出明確規定(劉慶印、胡繼連,2005)。

(3)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改變目前財政對農村社會保障扶持不到位的狀況。政府要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在財政總支出中的比重,並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農村保障。丁少群和林義(2005)分析認為,若政府補貼全國65歲以上農民全年養老金720元的50%,需要216億元,僅占2002年我國財政總支出22053億元的1%還不到。如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采用基金積累製,則財政補貼的額度和比例還會進一步降低。盧海元(2002)認為在不增加財政支出的情況下,通過調整現在財政支農的結構,如將農產品價格補貼、糧食風險基金以及用於保護價收購的基金直接補貼到農村勞動力,就可以解決農村養老保險的問題。

(4)發揮政府主導作用,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健康發展。農村社會保障統一劃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是農村社會保障事業順利發展的迫切需要和製度保證(胡武賢,2006)。政府要完善資金籌措機製,積極推動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以滿足農村社會保障製度發展對資金的需求(李迎生,2005)。由於傳統的集體保障和家庭保障在農村還可以發揮應有作用,政府應當通過政策扶持、資金補貼等措施,維護和改善這種保障形式。要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提高集體對農民的補助能力,並製定相應的辦法予以規範。引導農民自身增加投入,完善補貼政策,提高政府和集體對農民參保的補助比例,通過政策激勵吸引農民參保(華迎放、孫瑩,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