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農村土地集體產權製度創新的保障體係(1)(3 / 3)

8.2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市場

一個完整有效的農地產權製度有賴於農地產權市場的有效運轉。我國現行農地產權製度缺乏有效流轉的機製,使得農村土地的市場價值無法顯性化,不僅極大地阻礙了農村土地資源高效配置,無法取得土地經營的規模效應,也無法進行土地的資產運作。由於缺乏有效率的農村土地市場,也無法倒逼農村土地產權的界定和明晰,無法充分實現土地權利的各項功能,造成了農村集體土地權益的大量流失。

土地兼具資源和資本二重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它是作為一種生產要素而存在,作為農業和現代工商業的土地要素投入而獲得收入。土地市場與其他生產要素市場是相互依存、相互製約的,任何生產要素都無法單獨發生作用,隻有土地、資本、勞動等生產要素相結合,才能生產出社會所需要的各種產品。農村土地產權市場的缺失,不僅製約著農村市場化的進程,也會影響其他市場功能的發揮,從而影響市場體係的整體效率。因此,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體係重要環節,必須加快建設農村土地產權市場。

有學者(劉小玲,2005)認為,農村土地產權市場包括四個部分:(1)農村土地征購市場。其基本特征是政府憑借國家權力強製性地取得或獲得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並永久性地轉為國家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權從農民集體到國家的單向轉移。(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指土地承包經營者通過轉讓、轉包、租賃和入股等形式進行的橫向轉移,流轉的原則是平等、自願、有償。土地所有權仍歸農民集體,轉讓的隻是不超過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讓期限或土地承包期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市場。隨著城市化、工業化的快速推進,廣東、安徽和江蘇等地製定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地方性法規,試行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逐漸形成了一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允許進入市場的農村集體土地,必須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途土地。除此之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還可在農村集體內部流轉,如鄉鎮企業用地、村辦企業用地等。(4)農村“四荒地”出讓市場。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轉讓或出租集體所有的“四荒地”的開發經營權,鼓勵投資者進行長期投資和開發。受法律和有關政策的重重束縛,目前這四類農村土地產權市場都發育不充分,運行不規範,阻礙了農村市場化進程。雖然農村土地征購是我國目前唯一合法的土地所有權交易方式,但它是一個行政強製性的特殊買方壟斷市場,農民不具備討價還價這一市場交易特征,對農民的補償是法定補償價而不是市場交換價值,實質是國家對農村土地的征收;與此相似,農村土地征用也是政府以補償為代價,強製性地取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二者都不是市場行為所能概括,不能作為農村土地產權市場的組成部分。否則,這種不合理的征地方式如果披上市場交易的外衣,將使農村利益和市場經濟體製都受到極大損害。對農村土地的征收和征用,目前關鍵是政府規範運作、給予合理補償的問題,第三節將專門就此進行論述。農村“四荒地”出讓的主體如果不是政府越俎代皰,麵向的如果是集體內外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比較符合市場交易的標準,隻是數量相對較小。農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如果能夠衝破一些法律和政策限製,應當可以發展為農村土地產權市場的主要部分。前已述及,無論是農用地還是集體建設用地,本質上都是不同土地權利的交易,國家應取消對土地權利所作的過多限製,恢複土地自主交易的權利,使兩種土地的產權交易統一起來,在土地的登記、評估、合同、程序和稅費等方麵,遵循土地產權交易的一般規律和規定,使交易變得簡化和透明,減少政府自由裁量的空間。農用地與集體建設用地的區別,主要在於土地用途和區位不同,這可以作為法律和政府管製的內容;此外,兩種用途的土地在權利內容和價格上也有所不同,但這是市場調節的內容,政府應提供相關服務而非幹預。農村土地產權市場的發展,主要應從以下方麵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