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農村土地集體產權基礎上的合作製研究(3)(1 / 3)

根據蔣省三和劉守英(2003)的研究成果,廣東南海土地股份製基本做法是:一是進行“三區”規劃,把土地功能劃分為農田保護區、經濟發展區和商住區,以保護農田和實施城鎮規劃,使土地資源得到重新和有效利用;二是將集體財產、土地和農民承包經營權折價入股,把全村或全社的土地集中起來,由管理區(現行政村)或經濟社(現村民小組)實施統一規劃、管理和經營。南海土地股份製出現了以下結果:既滿足工業化對土地的需求,又保障農民對土地的收益權利,用集體土地股份製代替原來的農戶分戶承包製。這種模式的弊端表現在:(1)農地使用權主體發生改變,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代表又重新獲得土地經營權,農民獲得股份的分紅權益。這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又一次統一,導致了農村土地向集體經濟組織的又一次集中,集體經濟組織在這一過程中逐漸實體化。(2)為了集中土地,集體必須承諾分紅要比包產到戶時明顯增加,雖然有工業化進程級差地租收益的憑借,但分紅最終依靠的是經營成果,這必然和市場風險相聯係,而且分紅形成的剛性增長的慣性,逐漸消解非農化和規模經營的外部利潤,使得集體背上一個越來越重的包袱。(3)土地的分紅嚴格限定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成員內,社區之外的個人和法人資本不能進入,社區之內的股權不能流出,也不能抽走,使社區股權凝固,不能滿足市場化對流動性和社會性的需要,影響了人口和資本的流動與產業的集中與升級。可見,以成員權為基礎的股份製與市場經濟的要求並不相符合。(4)土地的均分和利益均享也帶有路徑依賴的特點,使得社區股權具有很強的福利性質,增量收益大都按福利分配,農民隻想行使參與分紅的權力,隻關心分紅的數量,不願付出應盡的義務,沒有必要的風險-收益意識,違背了市場經濟的精神和股權的基本屬性。同時,隻要分紅有保證,農民對集體組織成員的約束缺乏積極性,可能出現農民實際分得的股紅收益與其土地權益價值不對等。錢忠好和曲福田(2006)認為,農地股份合作製的製度安排滿足了農民、鄉村集體、政府的利益訴求,符合一致同意原則,是一種典型的帕累托製度變遷。但是,農地股份合作製內生的行政威權衝擊著經濟自由,組織目標多元化與社區農民追求經濟收益之間存在著矛盾,農地股份合作社成員之間缺乏平等性、合作社與農地經營者之間存在可能的機會主義行為,股權與投票權及收益權不相一致並導致農地股份合作社成員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農地股份合作社股權具有非退出性及流動的封閉性,所有這些往往潛伏著效率的損失。作者認為,南海模式的關鍵在於,它是在沒有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機製,沒有集體土地資本化流轉的封閉和福利的集體產權的框架下進行的嚐試,它的啟示在於土地股份合作製的主體不能是集體,而隻能是承包經營權的主體——農民,根本的出路在於按照股份製和合作製的原則,在農村土地市場發育等一係列條件的配合下,才能有效建立。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土地股份合作並不是也不應是農民唯一的選擇,農民集體和農民也完全可以將土地所有權或者承包經營權進行資本化流轉,而不是非要追求股份製或合作製的形式。至於那種土地征用中所謂土地入股的方式,即農民在土地被征用後,仍然保留其對土地收益的權利,參與股息、紅利分配的權利,似乎使農民不致因失去土地的使用權而同時失去土地的收益,進而延續農民與土地的聯係,保障他們的根本利益。初看似乎有理,實質不然。在土地權利主體已經變更,收益的真正憑據已經喪失的情況下,這種收益同樣是沒有保障的,不過是可有可無的施舍罷了。為何不適用資本化流轉的原則,在交易時給予一個合理的價格,從此錢貨兩清呢?唯一的解釋是,政府和開發商拿不出也不願拿足夠的錢,隻有這樣延期支付,才能保證低成本地拿到農民集體的土地。

7.3農村專業合作社的特征與發展路徑

國際合作社聯盟(ICA)關於合作社的定義是:合作社是人們自願聯合,通過其聯合擁有和民主控製的企業,滿足他們共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組織。合作社原則的表述是:自願和開放的社員資格,社員的民主控製,社員的經濟參與,自治、自立,教育、培訓和信息,合作社之間的合作,關心社區等。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在吸收其關於自願和開放的社員資格、社員的民主控製、社員的經濟參與等基本要素的前提下,將農民專業合作社定義為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法律還明確了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地位,可以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進行規範登記。合作社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成員以農民為主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結合法律規定的原則,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模式的特征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