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農村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的製度分析
根據有關學者(王景新,2005)的分析,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有四種類型:(1)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2)專業合作經濟組織;(3)專業(行業)協會;(4)經濟聯合體等。實地調查結果顯示,我國農村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相對較少,以銷售、加工為龍頭或產銷結合為主的專業合作社發展最快、也最為活躍,行業(專業)協會次之,各種經濟聯合體比較鬆散,但卻運行機製靈活,管理簡單而有效益。在本書中,作者重點對前兩種類型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分析。
農村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是由過去人民公社體製中的生產大隊或生產隊演變而來,1979年開始的政社分離改革,取消了延續多年的人民公社建製,將原人民公社的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改由鄉(鎮)政府和“經濟聯合社”等稱謂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分別行使。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雖然與原集體經濟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卻成為集體經濟組織市場化改革的一個方向,並借鑒股份製的形式,演化成介於集體製與股份製之間的一種特殊形式的股份合作製。
近些年來,發達地區農民對集體經濟組織改造成股份合作製度的願望十分強烈,政府也將股份合作製作為改革的方向加以推動。鄉村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外來投資者和大量打工農民的進入,村域成員間的地緣、血緣、親緣關係結構發生了很大改變,成員的流動性大為增強,迫切需要明晰集體財產,以使自己的成員身份資本化並適應其流動性。農民集體土地價值猛增,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現金大量積累,村域專業化市場和產業大量集聚,也提高了成員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股份合作改革的預期。由於村域經濟中集體經濟、農戶家庭經濟和私有經濟的發展趨勢,無論是集體、農戶還是私有工商企業都要求對原村組集體財產(包括經濟性資產)進行產權改革,理順村域範圍的財產關係,其中重要部分是處理好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關係。目前,我國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大致上有三種形式:一是滿足建設用地和農業規模經營需求而發展起來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二是為運作管理村集體巨額資本,實行資本聯合而發展起來的社區股份合作社;三是在農民自願與行政推動的雙重作用下,將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改造成村級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
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區別,從理論上看是十分明顯的:一是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保留成員對入股資產的所有權,並承認個人資產的相應收益,而在集體經濟組織中,沒有成員對生產資料個人所有權,隻能設立相應的用益物權。二是合作經濟組織借助股份形式,實行按股份共有,確立了成員的股金在其總資產中所占的份額,而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資產在整體上屬於成員共同所有,每個成員所占的份額並不明確。總的來說,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傳承人民公社製度,以社區為單位,成員關係的地域特征明顯,並不具有合作社那種入退自由、按交易量返還利潤或按股份分紅等經典特性,目前還存在著法律地位不明確、服務協調能力不強、行政色彩濃厚而合作屬性淡化、與基層政府和自治組織的職能不清等問題。但二者仍具有很多共通點,比如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共同占有的集體產權的基礎之上,都是為了發展農民集體的共同利益,也都有實行一定的民主管理的要求等,因此不能否定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存在的現實性和必要性。作者認為,隨著社區性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興起,應當明確區分二者的功能。依照法律規定,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集體行使集體所有權,主要應按照集體產權的原則,履行其集體所有權行使主體的功能,更強調其行使所有權的效率而非一般意義上的經濟效率,更多是集體資產管理的效率或者產權運作效率,包括全麵、合理、有效行使所有權,並形成與承包經營權及他項權利的製衡結構,保證集體產權的有效構造。盡管在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是保證基層組織運轉和農村公共事業發展的主體,但是,不宜賦予集體經濟組織過多的生產經營內涵,這樣多目標、多功能之間必然產生衝突。集體經濟組織目前大都為依附性組織,與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的關係錯綜複雜。從各地的情況來看,很多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造後,仍然是村委會或村民共同控製的投資公司性質企業,並不直接經營農業,也沒有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也有學者認為,村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不必戴合作社帽子,應將其界定為資產所有者和管理單位(如國有資產的管理部門),而非一個企業性的經濟實體,隻有真正按合作社原則運作的村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才可視為合作社(鄭有貴,2003)。在改革中,必須整合原村組的組織資源,理順集體經濟組織與鄉(鎮)和村級政權組織的關係,以充分發揮其在集體資產管理方麵的真正功能。倘若農民集體所有的機製得以建立,治理結構足夠完善,農民集體的治理能力足夠高,甚至無須通過集體經濟組織代為行使,那麼,現在的集體經濟組織並無存在的實際必要。農村長期積澱下來的集體主義傳統,無疑能夠較好地引向合作;而農民集體所習慣的民主程序,也很容易引入合作經濟組織。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經濟組織作為生產經營組織,更加強調生產及經營的效率,且與股份製的結合,是其具有較好發展前景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