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農村土地集體產權基礎上的合作製研究(1)(1 / 3)

本章解析了合作經濟、集體經濟和集體產權的聯係與區別,對農村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和專業合作社的產權結構特征進行了分析,並指出了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重點,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路徑及政策的選擇。

7.1合作經濟、集體經濟與集體產權

考察合作經濟與集體產權的關係,以及合作經濟組織的產權安排,可以從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的聯係和區別,以及集體經濟與集體產權製度的聯係中得到啟示。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是相互聯係但並不相同的兩個概念,但兩者都與集體產權製度存在著密切關聯。

合作經濟在資本主義發展的早期就出現了,馬克思曾說歐文在英國播下了合作社製度的種子。歐文在《新世界道德書》中提出,合作社是理想社會的基層組織,是全新的人類社會組織的細胞,並倡導進行了新和諧公社(合作新村)的試驗。公社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製基礎上的集體勞動的生產單位和消費單位,根據每個人的特長和年齡分工,實行按需分配,其生產目的是為了滿足公社成員和社會全體成員的物資需要和精神需要。自1844年英格蘭28名失業紡織工人創立第一個成功的合作社——羅奇代爾公平先鋒社以來,合作社在經濟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已發展到相當大的規模。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修訂和重新確立合作社的基本原則,合作社原則規定社員要公平地入股,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資本。合作社贏餘的分配,一是用於不可分割的公積金,以進一步發展合作社,二是按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紅,三是用於社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活動。這說明合作社存在一部分不可分割的公共積累,合作社與成員之間存在交易,合作社的管理實行民主管理的原則。國外有的學者認為,合作社的本質就是互助和聯合、民主,它的組織結構近似於社團,而不是近似於企業。它不是為了獲取盈利,也不是為了分紅,而是為社員服務,為社員謀福利,當然,這也並不意味著它不必講究經濟核算,取得好的經濟效益。

集體經濟概念相對於合作經濟出現較晚。如前所述,雖然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也使用過集體勞動、集體所有這樣一些用語,但集體勞動的含義近似於共同勞動,集體所有近似於公有占有、社會所有等。現實的集體所有製是在社會主義製度建立以後,在合作社概念基礎上形成的一種所有製形式。從集體經濟發展的過程看,是按互助組―初級合作社―高級合作社的步驟逐步形成的,反映著勞動者無差別占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關係。在社會主義實踐中,斯大林意義上的集體所有製經濟取代合作製經濟,成為典型意義上的集體經濟。合作製與傳統的集體經濟製度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仍然承認組織內成員的個體經營與決策的獨立性,而後者則剝奪了組織內成員的這一權利。合作經濟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一度消失,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又得以複生,並與市場經濟體製有機結合,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簡單的公或私的所有製問題,而成為一種新型的經濟組織和經濟形式。

合作經濟從本義講是工人、農民和其他勞動者之間通過互助合作自己辦起來的經濟事業,集體經濟從本義講是指集體所有製經濟,但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這兩個概念都有所泛化,又有所交叉。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經濟”。這說明合作經濟在集體產權製度下屬於集體所有製經濟的範疇,也表明了農村合作經濟與集體產權製度之間的內在聯係。從合作社原則的基本精神來看,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的具有近似的產權運行特征,合作經濟應當屬於集體經濟的一種形式。在北美、歐盟等一些發達國家的大多數合作企業中,不可分配的資產(集體擁有資本)往往已占總資產的相當大比重(黃祖輝,2000)。而集體經濟從曆史淵源來講,確實也是合作經濟的一種形式,或者說延續了合作社的某些基本原則。如果把在合作經濟中相互合作、聯合起來的勞動者看作一個集體,或者把共同擁有和行使集體所有權看作是一種合作的話,這樣的判斷即使在最嚴格的意義上也可以成立。但二者並不是完全重合的。於光遠(1986)認為,集體經濟是合作經濟,是組成集體的諸成員間進行合作的經濟,但是合作經濟未必都是集體經濟,合作經濟有多種形式,它是集體經濟這個概念所不能包容的。曉亮(1986)認為,正因為集體經濟的概念不能包括合作經濟形式多樣性的含義,也包括不了合作經濟可以建立在完全公有和不完全公有的基礎上的這個質的規定性。合作經濟中有許多是可分可合的,既有集體因素,也不否定個人所有,因而隻能稱“合作經濟”。隻要符合公平和民主管理這些合作社的基本精神,合作社是可以與不同的產權結構相結合的。合作社可以是集體所有製占主導地位的,可以是個體私有製占主導地位的,也可以是混合所有製的。考察合作經濟與集體產權的關係,主要應當看合作社中集體經濟成分的狀況。另一方麵,在市場經濟中,所有製下的產權關係已經更為複雜化,集體所有製需要並且出現了多種實現形式。在集體產權的基礎上,既可以采取家庭承包製下的分散經營形式,也可以組成合作經濟組織,其中既有股權成分又有勞動者參與成分,二者合一的合作經濟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經濟的一種普遍形式。此外,還可以是企業等多種實現形式。也有學者認為合作製與集體所有製是兩種所有製,其理由是:集體所有製資產是不可分割的,不落實到個人,而合作製資產大部分落實到職工個人,同時集體所有製的分配隻能是按勞分配,而合作製則可以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這種觀點看到了二者的區別,但也是不準確的。合作經濟承認其成員對生產資料占有的差別,它本身並不反映特定的所有製關係,而是一種經濟組織形式或經營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