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資本由社員以自身所有資產入股形成,合作社資產為集體按份共同所有,使用權歸合作社集體,這是與私有製的條件相適應的情形。關於公有製條件下的合作製的情形,可以從恩格斯的一段論述中得出一些啟示。恩格斯指出,“至於在向完全的共產主義經濟過渡時,我們必須大規模地采用合作生產作為中間環節,這一點馬克思和我從來沒有懷疑過。但是事情必須這樣來處理,使社會(即首先是國家)保持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這樣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壓過全社會的整體利益”191。結合過去的實踐和現實的情況,可以得出:(1)在從資本主義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時期,合作製是對小生產者的私有製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形式;(2) 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合作經濟與資本主義製度下的合作經濟具有不同的性質和作用,其前提是社會(首先是國家)保持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也就是生產資料的公有製;(3)合作製關於自願聯合、進出自由、民主管理、平等協商、互助互利等基本原則,不論在資本主義製度還是在社會主義製度下都是適用的,所不同的隻是合作製原則與什麼樣的生產資料所有製相結合。從我國的實際看,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集體成員大致平均地進行承包經營。在集體產權基礎上的合作,是基於個人自身產權利益而非自身所有的資產結合形成的,其產權基礎是集體產權與設於其上的個人產權的相互統一。農民雖然沒有按份共有的所有權或公平入股的股權,但由於承包經營權已經成為包含著長期穩定和有保障的收益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看作農民擁有的權利形態的資產。從某種意義上講,按照這種原則建立起來的合作社,農民通過自己的勞動來使自己的產權利益增殖,體現了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的統一,它不僅是集體所有製的一種實現形式,也使集體經濟概念重新回到本來意義上的合作製經濟。這種合作不是私有財產所有者之間的合作,而是集體公有條件下私用、私享者之間的合作,更加符合合作社的初衷,從而表現出與私有製條件下不同的特點。
在我國集體產權製度下,農戶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需要選擇生產經營方向和自願與農戶之間結成合作,或者與其他工商個體或者企業進行合作,形成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還更有動力加大對農業的投入獲取級差地租的收益。農戶也可以向他人或農業開發公司轉讓或租賃土地承包經營權,從而實現土地要素的重新組合和農業的規模經營,逐步使合作經濟成為主要組織形式。農村通過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的發展,還可以吸引更多外來資本,解決農村資本不足的問題,催生一批富於活力的中小企業。因此,合作經濟是與目前的集體產權結構相適宜的經濟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