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權力性權威”形成的關鍵:賦予黨組織科學合理的功能
按照傳統理論和思維,黨組織在民營企業中的定位應該也隻能是政治核心。但這種定位模式在實踐中很難行得通,在理論上也有許多似是而非之處。道理很簡單,在民營企業開展黨的工作。雖然有《黨章》和上級文件的相關要求作為依據,但是黨組織在企業中缺乏製度性安排。如果強行開展黨建工作並要求其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話,則黨組織不僅難以做到,且勢必會直接會影響業主投資和建設的積極性,不利於民營經濟的發展,不利於黨組織基層形象的提升。
所以,研究和解決民營企業黨組織的功能定位,決不能參照具有“權力性因素”的國有企事業單位黨組織的標準,而是應該按照“非權力性權威”的要求,根據民營企業的實際情況,從大局著眼,對局部要求進行適當地變通,不要賦予民營企業黨組織力所不能及的任務。2002年11月。江澤民同誌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講到非公有製企業黨的建設時,作了與國有企業完全不同的表述,他說——“企業黨組織要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和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麵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黨的“十六大”及“十七大”通過的新黨章也都進一步明確了這一重要政策。我們認真研究和分析黨中央的這一權威表述,不難看出其關鍵詞在於“引導”、“維護”和“促進”。在此基礎上,個人認為,民營企業黨組織的功能定位應是“引導、服務、促進”。理由如下:
第一,把民營企業黨組織的功能定位於“引導、服務、促進”,與黨的性質是一致的。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最大最本質的區別是生產資料所有製形式不同。國有企業黨組織定位於“政治核心”,其履行職能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通過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升值。而民營企業的企業資產為個人出資占有或主要為個人出資占有的性質,決定了民營企業黨組織不宜定位於“政治核心”。但民營企業黨組織也是黨的基層組織,必須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引導、團結、教育職工,推動企業發展。
第二,把民營企業黨組織的功能定位於“引導、服務、促進”,符合民營企業實際情況,有利於取得業主的支持和合作。有利於黨組織建立和發揮作用。在民營企業開展黨建工作所遇到的最大和最難的問題是如何獲得企業主的支持與合作。目前相當一部分企業主對黨建工作的態度冷淡。甚至心存疑慮,害怕黨組織工作與自己形成對立,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將黨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促進企業發展上,突出黨組織與民營企業發展的同向性,讓業主在看得見的效益中增強對黨組織的認同感和需求度,才能使他們真正關心支持黨組織活動,自覺地接受黨組織在企業中的建設。
第三,把民營企業黨組織的功能定位於“引導、服務、促進”,符合鄧小平同誌“三個有利於”標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有利於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和進步,有利於“非權力性權威”的形成。這個理念的核心是服務。即以生產經營為中心,主動地服務於企業。隻有在服務中才能正確引導,隻有在服務中才能促進發展。把引導和促進寓於服務之中,這正是市場經濟對新形勢下黨建工作的新要求。鄧小平同誌早就講過,領導就是服務。黨組織由計劃經濟體製下國有企業的領導者,轉變到市場經濟體製下民營企業的服務者,這種角色和功能的巨大轉變,有其不可避免的曆史必然性。
三、“非權力性權威”形成的必要條件:創新黨組織的工作方式方法
黨組織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如何,對黨組織的作用發揮和“非權力性權威”的形成有著直接和密切的關係。盡管黨組織的地位、作用、活動方式等無疑要堅持黨的性質,發揮黨的傳統優勢,但一定要從民營企業的實際出發。針對特殊性,注重適應性,增強有效性。
第一,將黨建工作與民營企業文化建設結合起來,構建和諧的企業文化。是黨組織工作的有力著力點和切入點。企業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通過社會實踐所形成的並為全體成員遵循的共同意識、價值觀念、職業道德、行為規範和準則的總和,是一個企業或一個組織在自身發展過程中形成的以價值為核心的獨特的文化管理模式。民營企業黨建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是兩個不同的課題,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工作方式也不一樣。但是企業黨建與企業文化同屬於精神文明建設的範疇。二者在工作的服務對象、工作的方向與落腳點上是相同的。最終都是要“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因而在一定範圍內,二者可以互為條件,互相促進。有的企業主雖然不主張建立黨組織,但他們卻熱衷於企業文化,在這一點上雙方極容易形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