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知道你在為誰買單——做個明白的納稅人(1)(1 / 3)

隻為“劫富濟貧”?——累進稅

生活中有這樣的現象,有收入的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然而每個人需要繳納的稅額不同,收入越高繳納的稅就越多。有人戲稱為“劫富濟貧”,真是這樣嗎?

稅收的一個重要功能是調節收入差距。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時,一般采用的重要手段是以收入來源方麵減少個人的可支配收入,因此,我們國家在稅收政策上,對個人所得稅用的製度是累進稅。

全額累進稅率簡稱全累稅率,將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都按一個相應等級的稅率計征。

全額累進稅率有兩個特點:一是對具體納稅人來說,在應稅所得額確定以後,相當於按照比例稅率計征,計算方法簡單。二是稅收負擔不合理。特別是在累進分界點上稅負呈跳躍式遞增,不盡合理。甚至會出現增加的稅額超過增加的課稅對象數額的現象,不利於鼓勵納稅人增加收入。如我國1950年的工商業稅中對所得的征稅,就適用全額累進稅率。它規定所得額在300元以下的,稅率為5%;300元至400元的,稅率為6%;10000元以上的,稅率為30%。假設某納稅人年所得額為300元,其應納稅額為15元(300元×5%);如果年所得額為400元,其應納稅額為24元(400元×6%);如果年所得額為10100元,其應納稅額為3030元(10100元×30%)。

超額累進稅率簡稱超累稅率,是指課稅對象按數額(比率)大小分為若幹等級部分,每個等級部分分別按其相應的稅率計征。超累稅率的“超”字,是指征稅對象數額超過某一等級時,僅就超過部分,按高一級稅率計算征稅。

例如,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原來是1600元,從2008年3月起是2000元,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2000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那麼,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對富人征收累進稅應不應該呢?經濟學上有一條稅收原理叫“支付能力原則”。這一原則認為,人們納稅的多少應該與他們的收入、財富或支付稅收的能力相關聯,其目的在於為了實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基尼係數是國際上用來綜合考慮居民內部吸入分配差異狀況的一個重要分析指標。國際上認為,當一個社會的基尼係數突破了04的警戒線時,這種分配格局就被認為是“不合適和不公正”的,政府就應該加大對富人的稅收征管力度,以調節分配差距。

需要注意的是,對富人征收累進稅,很容易被誤解為“劫富濟貧”,其實這恰恰是社會公平的體現。因為即便是不考慮掠奪的因素,富人之所以富,也是因為包括窮人在內的全社會給予了合作的結果。在那些普通的公司裏,白領、藍領們的兢兢業業、加班加點,不也是老板們財源廣進的基本前提嗎?所以,富人有義務多交一點稅,然後由國家通過各種社會保障製度轉移給窮人。此外,從長遠的角度看,如果貧富差距能夠被有效抑製,社會穩定得到了保證,富人將成為他們所交納的累進稅的最大受益者,因為他們避免了在社會失序的情況下被清算的命運。

總之,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通過征收“累進稅”來調節貧富差距是合理的,同時也是非常溫和的社會政策,其最終結果是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帕累托改進”,所有的社會成員都能從這一舉措中獲益。

你所喜歡的“拉弗曲線”

《論語》在百家講壇被現代學者重新解讀,引發了全社會討論《論語》的浪潮。其實如果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讀《論語》,我們也會有別樣的收獲。

《論語》裏麵記載了哀公與有若的一段有趣的對話,大意如下:

哀公:“今年荒年收成不大好,國庫又不足,該怎麼辦呢?”

有若:“能否將老百姓的賦稅從百分之二十減到百分之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