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行“三權”分離,規範和完善政府采購工作。借鑒美國政府采購法的主體分離製度,我國政府采購可以采用三權分離模式,實現決策者、采購者與監督者之間權力的相互製約,把政府采購的管理、執行、監督的權利和責任分別明確歸屬於財務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紀檢和審計部門,明確各自的職責,實現決策者、采購者與監督者相互製衡,相互約束。對決策者的管理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預示著這兩項權力必須分離,不論是紀檢還是審計部門都應充分行使國家和人民所賦予的監督管理職責,避免權力的過於集中滋生腐敗。
(四)完善監督管理機製,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目前,我國對政府采購的監督還比較薄弱,因此加強政府采購的監督是完善政府采購製度中重要的部分,是實現政府采購健康運行的一項基本前提。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預算製定環節的監督,關注采購計劃的完整性,要將政府采購的項目全部納入采購計劃,並要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編製,實現預算計劃的合理性與有效性。申報後的采購預算計劃不能隨意更改,確實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必須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重新申報。二要加強對供應商的監督。在采購前,要充分了解供應商的財務狀況、納稅情況、產品質量、信用狀況等,以確保供應商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並能夠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或服務,做到對政府負責,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三要加強對采購後的反饋監督。對采購執行情況、合同履行情況、資金支付情況和產品質量使用情況等進行跟蹤評估,及時全麵地了解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工作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責任機製和競爭機製的建立健全。同時,對於違規的行為要追究責任並給予嚴厲的處罰和處分。四要加強社會監督。社會監督是監督管理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應及時、完整、準確地將采購的各項事宜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監督,支持新聞媒體宣傳報道相關的行政決策,並對重大違法行為進行曝光,同時,還要完善群眾舉報投訴製度,對群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有關部門應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五)明確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律責任
要加強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政府采購監督部門的管理,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比如可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政府采購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製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參考文獻:
1.李曉光,王麗萍.當前政府采購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J].現代審計,2012,(2).
2.劉卓明.美國政府采購監督機製研究[D].長沙:湖南師範大學,2009.
3.徐煥東,羅蘭.我國政府采購製度完善中的重點問題研究[J].中國政府采購,2007(2):14-18.
4.黃澤紅.我國政府采購的監督機製研究[D].長沙:國防科學技術大學,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