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陷成因分析(3 / 3)

四、中介機構作用沒有發揮

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和執行水平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披露有較大的影響。公司在上市前,需要編製招股說明書及財務報表等資料,上市後每年均需要披露年度報表等數據,這些資料數據都需有中介機構把關,當前我國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披露的現象頻發,中介機構需要承擔一定責任,他們把關不嚴,法製觀念不強,不但沒有起到監督上市公司的作用,反而屈從客戶壓力,一味迎合公司需要,成為虛假會計信息披露的始作俑者。2013年5月10日證監會通報萬福生科涉嫌欺詐發行及相關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該案為首例創業板公司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的案件,保薦機構平安證券、審計機構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及湖南博鼇律師事務所等三家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涉嫌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相關材料存在虛假記載,均受到了相應處罰。產生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麵的:(1)我國行業組織起步時間較晚,相關製度還不健全,導致執業質量和執業水平較低。(2)對中介機構處罰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懾作用。(3)中介機構缺乏獨立性,我國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存在控股股東,即使持股比例略低,但由於流通股股份分散,大股東也足以控製上市公司,因此,上市公司聘請哪家會計師事務所由大股東說了算。大股東還可能頻繁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這種利益關係很容易對獨立性造成損害,造成會計師事務所一味迎合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來獲取審計收費。(4)中介機構缺乏誠信,在上市的利益鏈條中,保薦機構、會計師、律師等收取不菲的中介費,是受益者,雖然他們明知肩負著保證發行人所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充分的重任,但是這些有著專業能力、又與企業零距離的中介機構有時又對企業的造假行為睜隻眼閉隻眼,甚至為其出謀劃策,“貢獻”造假智慧。2007年雲南綠大地公司上市,再一次證明了中介機構的把關不嚴,盡管監管部門在上市時由於失察而任其造假資料通過了層層審核,但在其後續增發過程中,已有所覺察的監管當局及時“推薦”了新的會計師事務所,最終由該所審計時發現了財務造假跡象,直到監管機構大規模進駐調查,綠大地造假案才最終引發市場關注和媒體跟進。在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之後,證監會還專門召開發布會,公開了更多未被一審認定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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