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認定的探討(2 / 2)

第一種情形:B公司支付補價1 000萬元給A公司。第二種情形:假定A公司急於處理該幢公寓樓,B公司僅支付了900萬元的補價給A公司。第三種情形:假定B公司急於處理股票,B公司支付了4 100萬元的補價給A公司。具體計算結果見下表(單位:萬元)。

從上表可以看出,在第三種情形下,A公司或B公司選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還是選擇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來認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均會出現相反的結論。

三、理由及建議

由於準則中明確要求: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有一定的優先級”,這也就是說,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所放棄資產的對價來確定,而換出資產就是放棄的對價,如果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確定,應當優先考慮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在涉及補價的情況下,對於收到補價方而言,作為補價的貨幣性資產構成換出資產所放棄對價的一部分,對於支付補價方而言,作為補價的貨幣性資產構成換入資產成本(即換出資產所放棄對價+補價)的一部分。這樣,根據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有一定的優先級”,推斷出使用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來“認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一定的優先級”就顯得更貼近準則的要求。但是,應用指南中的規定對選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者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來“認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似乎無優先級”。筆者認為:應將準則及應用指南中相關的規定做相對照的理解,並貫徹應用指南的規定應忠實地服務於準則的要求,當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優先采用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來認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以有效地避免相互矛盾的認定,具體判斷標準如下。

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可以可靠計量時:

收到補價的企業:按(收到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不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對B公司而言,由於也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可以認為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可以可靠計量,此時是否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判斷公式如下:

即:[支付的補價4 100÷(換出資產公允價值15 000+支付的補價4 100)]=21.47%

此時,就會有效地避免第三種情形中相互矛盾的認定。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