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雖然用尚未獲得采礦權的礦企股權作為抵押存在極大風險,但並不能認定中誠信托的操作違法違規。信托計劃可以持股實體企業,因此便有了信托模式的杠杆並購。山西煤改過程中,很多煤企為了以小博大,都采用過這樣的收購方式。目前,這一並購方式仍普遍存在於礦產信托當中。
為了控製風險,信托計劃在收購完成後,通過控股項目公司直接持有目標企業,相當於變相抵押。在目標企業抵押手續辦理完畢後,銀行貸款直接支付給信托計劃,收購主體向商業銀行還本付息。
但是在“誠至金開1號”中,中誠信托僅持有49%的股份,享有70%的表決權和分紅權。從股份占比上來看,信托公司出資比例並不高。況且,振富集團以原本11億元的淨資產卻能夠持有51%的股權,相當於中誠信托承認振富能源具有20億元以上的無形資產。
但是當時的情況是,振富能源擁有兩座將被整合的小煤礦、一座掛靠煤礦、一座未完成收購但六證齊全的中型煤礦、一座未完成收購且證件不全的中型煤礦以及一個具有極大采礦權爭議的未完成收購的中型煤礦。在這樣的情況下,20億元的無形資產並不充分。而在項目進行過程中,也缺乏證據顯示中誠信托充分利用了“70%”的表決權進行監控。
在整個計劃開始前,中誠信托是否與工行達成約定如信托計劃發生意外風險即采取第二種風險控製手段,外界無從知曉,但公之於眾的結果是企業質押手續到最後仍然沒有辦理完畢。
焦點三:采礦權貶值
即便質押品的合理性成立,且項目運行順利,采礦權全部獲得,質押品的價值仍有待考量。
煤炭價格從2011年末開始走低,煤礦價值本身也會縮水。按照價格下降37%計算,質押率將從30%上升到48%。對於一般企業股權質押來說,48%的質押率遠高於平均水平,增加了該信托計劃的風險。
除了市場價值,采礦權作為質押的核心,其本身的估值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
2010年,即該信托計劃成立之前,受國內外需求旺盛和國際油價上漲引發能源、資源類產品價格中樞上移等諸多利好刺激,國內煤炭產銷量連年大幅攀升,價格也持續上揚。
但是,受國內外經濟增速減緩以及經濟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自2011年四季度以來,煤炭價格步入下行通道,2012年6月起更是加速下滑, 2013年10月9日相比2011年10月9日的環渤海動力煤指數從847元/噸下降到530元/噸,一年內下跌37.2%。最新數據顯示,目前環渤海動力煤指數為537元/噸,且仍然未見脫離底部的跡象(如圖3)。
從《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推介書》上來看,該項目主要參考2010年的煤炭市場價格作為現金流及還款來源及擔保分析依據。用一個處於高位的產品市場價格作為公司估值和未來現金流估計的參考,這本身就會低估風險。假設煤炭價值下降30%,煤炭開采業務會出現虧損。即便沒有出現權證的法律爭議,本息兌付來源仍然堪憂。
礦產企業股權質押的另一大隱患是采礦許可證可能被查處吊銷。
如果采礦許可證在申請、受理、審查等審批環節存在瑕疵,均可能導致采礦許可證被查處吊銷。同時,由於礦產開采尤其是中小礦山的開采屬於高危行業,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或其他法定情形,處於有效期內的采礦許可證亦可能隨時被查處吊銷。而如果采礦權被查處吊銷,不僅質押物一文不值,更將導致還款來源斷絕。
實際上,三興煤焦有限公司因為白家峁煤礦與當地村民長期存在采礦權屬糾紛,並在2009年引發了轟動一時的“白家峁血案”,在2009年、2010年均未通過年檢。在這樣大的不確定因素下,該信托計劃依然得以成立,產品設計上顯然存在缺陷。
焦點四:質押物變現困難
振富集團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資產處置時想要將質押品變現使委托人拿回本金也很困難。
王平彥被刑拘後,振富集團旗下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位於離石和太原的兩座樓盤分別被兩位債權人拿走,開發投資費用均為2億-3億元,但抵押清算時估值不足2億元。
此外,王氏父子在呂梁當地的一座攪拌站和一處石料廠被稱已轉移至王平彥堂弟名下;紫鑫礦業交城神宇煤業有限公司被一趙姓債權人保全;振富集團起家的柳林振富煤焦有限責任公司也被另一高姓債權人保全。在采礦權未獲得審批,已有資產被保全或轉移的情況下,振富集團的資產實際上已所剩無幾。
除部分資產無法變現因素之外,在拍賣內蒙煤礦的過程中,礦業流轉市場的不健全也導致礦權變現的困難。內蒙煤礦的評估價值為5.5億元,最終僅以3.5億元轉讓,2億元財富縮水的同時,振富能源下屬紫鑫礦業對其7.4億元的債權也被一筆勾銷。
焦點五:清償次序劣後
在清算過程中,償還次序依次是銀行債權、公司稅務、有擔保債務、無擔保債務以及破產清算費用等。清償完債權人後的剩餘財產才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中誠信托“誠至金開1號”信托計劃對振富集團進行的是股權投資,所以其在振富集團的清算中處於不利位置。從內蒙煤礦轉讓後的結果不難看出這一投資方式的弱點所在。
內蒙煤礦股權轉讓後,受讓方分批向振富能源支付轉讓款,除去交易所交易費、振富能源日常運營預留維持費、交城神宇煤礦采礦權資源價款之後,剩餘款項以1:1的比例向柳林融資風險化解辦公室賬戶與信托專戶進行劃轉分配。也就是說3.5億元的轉讓款最終分配給信托專戶的資金不到1億元。
操作風險
焦點六:盡職調查存在失職
操作風險對於人們而言聽起來相對陌生。根據銀監會的定義,操作風險是指:由於金融機構內部程序、人員和係統的不完備或失效,或由於外部事件造成損失的風險。中誠信托案例中,操作風險首先存在於盡職調查程序。
盡職調查是在企業的配合下,對企業的曆史數據和文檔、管理人員的背景、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資金風險做全麵深入的審核。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應盡量查清融資方企業實際控製人的誠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和法律合規情況,並且重視項目自身現金流,客觀如實揭示項目風險和融資方與其他權利主體的利益衝突。但這些情況未在“誠至金開1號”的盡職調查中得到充分揭示。
首先,在2012年7月由呂梁市政府發布的《關於振富能源集團融資風險化解情況的報告》透露,該集團在2011年2月10日背負民間借貸34.0754億元。也就是說,信托計劃開始10天之前,振富能源已存在34億元民間借貸。報告還顯示,2011年2月以後,振富集團民間借貸又增加了20.012億元。如果中誠信托對此完全不知曉,其盡職調查顯然存在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