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誠信托風險樣本
封麵專題
作者:顧津 魏楓淩
7月24日,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誠信托”)發布公告稱,由於融資方山西新北方公司經營陷入困境無力還款,7月25日到期、規模13億元的“誠至金開2號”集合信托計劃無法如期兌付,將對其進行延期,延期期間收益率亦仍按信托文件執行,並稱“力爭在15個月內完成信托財產的處置變現工作”。
“誠至金開2號”信托計劃成立於2011年7月26日,募集資金13億元,預計終止日為2014年7月25日,期限3年,投資者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0%-11%。項目融資方為山西新北方公司,資金用於煤礦收購價款、技改投入等支出。
這是繼2014年年初,30億元規模的“誠至金開1號”信托計劃兌付風波之後,中誠信托再次陷入產品兌付危機。
這隻是2014年以來信托業接二連三爆發出的兌付風險的冰山一角——據格上理財研究部梳理統計,為山西聯盛集團融資的長安信托2億元信托產品、中建投信托6億元信托產品、為山西孝義德威煤業融資的華潤信托11億元產品以及為宏盛能源融資的華潤信托3億元產品和五礦信托12億元產品,都麵臨著兌付風險以及延期可能。
在規模邁過10萬億元關口之後,信托業被推向了兌付風險的懸崖邊,這其中,中誠信托無疑是主要的推手之一,其出現兌付風險的產品規模及影響遠大於其他信托公司,尤其是“誠至金開1號”更是具有標杆意義,成為值得深入剖析的信托兌付風險的典型樣本。
中誠信托由中煤信托改製而來,翻看其股東名錄,多家大型國有煤炭企業赫然在列。其中,神華集團旗下的國華能源投資公司占20%的股份,居於第二大股東。其餘煤炭行業股東還包括兗礦集團、中煤能源集團、冀中能源邢台礦業集團、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山西焦煤集團、山西潞安礦業集團、福建省能源集團、淮北礦業集團。
如此豪華的股東陣容帶來的豐富行業經驗,應當讓礦產信托業務成為中誠信托的強項。然而,中誠信托卻在這上栽了跟頭,旗下“誠至金開1號”成為業內第一例被曝出發生兌付風險的礦產信托。
在這起案例中,信托計劃融資方山西振富能源集團(下稱“振富能源”)資金鏈斷裂,無法還本付息,清算時資產變現困難,導致信用風險;受托人中誠信托和托管銀行工商銀行山西分行在貸前盡調、貸中專戶監管環節中,信托計劃專戶資金監管不到位,存在操作風險;信托收益賬戶一度資金難以到位,出現流動性風險(如圖1)。另外,雖然產品最終得以兌付,但整個事件一波三折,讓中誠信托和產品托管行工商銀行經曆了聲譽風險的考驗。
信托作為一種源自西方的法律關係,具備風險隔離、權益分割等特有的製度優勢,在實現資產管理、財富傳承、企業並購等方麵均是一把利器。但中國的信托行業長期生長在國內信貸管控的水土中,存在融資通道業務占比過大,且風險權責界定不清等諸多問題。信托產品風險暴露倒逼信托行業轉型,回歸到“受人之托,代客理財”的本質上來。同時,投資者也應擺脫對信托產品“高收益、低風險”這一錯誤認識,接受“風險收益匹配”的投資理念。
信用風險
焦點一:礦企控製人被捕
中誠信托設立的“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於2011年2月1日正式成立,融資金額30億元,存續期36個月,預期收益率10%-11%。中誠信托於2013年12月第三次信托收益分配基準日無法足額兌付受益人當期預期收益,出現“剛性兌付”危機。
實際上,根據中誠信托官網上發布的“誠至金開1號”信托計劃每季度管理報告,截至2011年二季度,信托計劃運作了5個月,振富能源半年內共產出原煤52.8萬噸、精煤12.8萬噸。此後到2012年3月底,振富能源更是關閉了過渡保留煤礦,僅餘楊家渠煤礦仍正常運轉,振富能源開始購買原煤進行銷售。計劃運作一年多,煤礦與洗煤廠的產量遠未達到推介書所述(如圖2)。
退一步說,該信托計劃運行一年後項目進展緩慢,但仍有現金流入,隻要集團業務能持續發展,尚可對各項債務展期,並期待未來收益。但突如其來的振富能源實際控製人王平彥被捕事件,導致信托計劃兌付危機提前爆發。
2012年5月11日,王平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柳林警方刑事拘留,不久就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此後,振富能源2億多元資金被凍結,整個集團的工作基本處於停滯狀態。
至此,振富能源已無現金流用以支付信托資金本息,事實上已構成違約,若無人接盤,則需要考慮質押物的變現以及資產處置。
為迅速還債,振富能源下屬唯一正常運轉的內蒙煤礦被迫停產,進行轉讓變現,至此5座煤礦全部沒有產出。如依靠自身現金流,不僅兌現無望,連股權維持費亦無法付出。振富能源從2012年第三季度開始欠繳股權維持費,在2012年四季度還清所欠維持費後,2013年沒有再向信托公司支付。
按照“誠至金開1號”推介書中介紹的情況:振富能源公司所持有的4座煤礦股權及洗煤廠股權為回購質押擔保。若按市場價值估算,振富能源公司采礦權價值超過100億元,對於30億元優先信托本金的質押不高於30%。
然而,推介書中對質押品的描述是基於多種假設做出的,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焦點二:煤礦開采資格爭議
首先,質押擔保可以執行依賴於振富能源旗下實際擁有的4座煤礦采礦權,且煤礦可以順利開采。
在信托計劃開始前,王於鎖父子旗下擁有兩座煤礦: 治國煤礦(核定30萬噸/年,實際100萬噸/年)、雙圪桶煤礦(15萬噸/年,實際30萬噸)及1座洗煤廠(核定洗煤能力120萬噸/年)。這兩座煤礦按計劃將被整合入山西紫鑫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紫鑫礦業”)旗下的山西三興煤焦有限公司。
此外,紫鑫礦業旗下還擁有呂梁交城神宇煤業有限公司(核定90萬噸/年,未完成收購,未取得換發的采礦許可證),呂梁交城黃草溝煤業有限公司(核定90萬噸/年,未完成收購,未取得換發的采礦許可證),白家峁煤礦(核定120萬噸/年,采礦權有爭議),內蒙準格爾旗楊家渠煤礦(未完成收購,15萬噸/年)。
在信托計劃開始前,推介書中所提到的4座煤礦或者未完成收購,或者采礦權有爭議,或者沒有取得換發的采礦權證,均不符合采礦權抵押的條件。
這一風險在項目進展過程中暴露出來。除內蒙煤礦的股權外,其餘煤礦始終不具備股權質押條件。唯一辦理了股權過戶及質押手續的內蒙煤礦,也因振富能源的債務問題而被迫停產,變賣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