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2章 知識產權法(4)(3 / 3)

商標使用許可,主要包括以下三類:(1)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2)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3)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五、商標使用的管理

商標使用的管理是指商標行政管理部門對注冊商標、未注冊商標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並對違反商標法規定的侵權行為予以製裁的活動。

(一)對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行政管理部門對注冊商標的使用依法實行管理。具體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1.對使用注冊商標的管理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3)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4)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

2.監督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井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3.對被撤銷或者注銷的商標的管理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二)對未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

未注冊的商標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我國允許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合法使用未注冊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製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1)冒充注冊商標的;(2)違反商標法中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的規定的;(3)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六、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1.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律責任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犯;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的開支,以及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費用等。上述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行政責任主要包括:①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③罰款。根據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