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3章 知識產權法(5)(1 / 2)

(3)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主要包括:

《刑法》第213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215條規定,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的處理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訴。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的處理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有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1)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2)查閱、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3)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4)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2.人民法院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的處理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有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基於權利人的申請,要求申請人提交證據和擔保的情形下,可以在訴前裁定責令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

(三)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馳名商標是指由有權機關認定的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我國對馳名商標特殊保護規定具體表現在:(1)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的,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已經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製。

(2)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係,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製止。

(3)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4)未經有權機關認定,謊稱商標為馳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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