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2章 知識產權法(4)(2 / 3)

2.實質審查

商標局對受理的申請,依照《商標法》的規定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已注冊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止規定等。

3.公告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商標法》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對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4.核準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以公告。此外,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的,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後仍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5.複審或者裁定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麵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麵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麵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複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以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四、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使用許可

(一)注冊商標的續展

注冊商標的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屆滿前後的一定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製度。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二)注冊商標的轉讓

注冊商標的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依法將因注冊商標產生的商標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注冊商標轉讓後,原注冊商標所有人不再享有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受讓人成為該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享有商標專用權。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商標局核準後,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三)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同時收取一定的許可使用費。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許可人是被許可的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或有充分處置權人;(2)被許可人有生產使用許可的商品的資格;(3)使用許可的商標在法律保護的期限內,且使用許可期限不得超過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4)使用許可的商品在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內;(5)使用許可的商標與注冊商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