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夥企業設立的法律基礎是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各合夥人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合夥企業的基本問題,按照法定的內容和要求所訂立的書麵法律文件。合夥企業正是通過合夥協議這一法律形式將合夥人連結起來的營利性組織。
(3)合夥企業必須有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夥企業兩種法定形式。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最少必須有一個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有限合夥企業經營中,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人要負責企業經營,執行企業事務,對外代表企業。
(4)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合夥企業既不於法人,又不同於自然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屬於非法人組織的範疇。
二、普通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企業。
(一)普通合狄企業設立
1.設立條件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麵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載明:合夥企業的名稱、性質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夥事務的執行,入夥與退夥,爭議解決辦法,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3)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也可以是勞務。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合夥企業名稱是本企業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記,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是企業經營所不可缺少的物質條件。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設立程序
(1)申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淮,並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2)登記。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上述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麵答複並說明理由。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夥企業成立日期。合夥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夥人不得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合夥業務。
(二)合夥企業財產
合夥企業的財產,是指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同時,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轉讓也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1)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合夥企業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2)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