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地位,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個人獨資企業是市場經營實體。所謂經營實體,是指具有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組織,它具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以及—定數量的從業人員。因此,獨資企業不同於個體工商戶。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設立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②有合法的企業名稱;③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④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⑤有必要的從業人員。應注意的是,在獨資企業的設立中,並非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作為投資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獨資企業。
另外,與公司及其他類型的企業相比,獨資企業設立條件中沒有規定企業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這是因為投資者對獨資企業承擔的是無限責任,不規定注冊資本金最低限額,獨資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並不會因此受到損害。
(二)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程序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主要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1.申請
申請設立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法律文件:①設立申請書;②投資人身份證明;③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2.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給予書麵答複,說明理由。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由於個人獨資企業是由投資人所有並完全控製的企業,因此投資人對獨資企業事務、經營享有完全的管理權。投資人在行使管理權時,既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麵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範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員的職權的限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就是企業出現法律所規定的解散情形時喪失其經營資格和主體資格的行為。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時,應當解散:①投資人決定解散;②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③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清償: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製清算報告,並於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節合夥企業法
一、合夥企業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並於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所謂合夥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投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至少有一個以上的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營利性組織。與其他企業形態相比,合夥企業具有以下法律持征:
(1)合夥企業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共同投資。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兩類。普通合夥人依法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依法對合夥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