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夥事務執行
1.合夥事務執行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委托一個或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內履行職務,超越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合夥人的權利
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法表決決定。受委托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3.合夥人的義務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話動。
4.合夥事項的表決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致同意:①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②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③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④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⑤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⑥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5.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四)合夥企業與第三人關係
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五)合夥人變更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變更主要有入夥和退夥這兩種情況。
1.入夥
入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以全體合夥人—致同意為條件;②新合夥人入夥,應當訂立書麵入夥協議;③新合夥人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新合夥人入夥後,原則上應享有與原合夥人同等的地位,即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夥
退夥有以下四種類型:
(1)協議退夥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聲明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或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可以退夥。②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