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企業與企業法概述
一、企業概述
(一)企業的概念與特征
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等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企業有如下特征:
1.企業是社會經濟組織
企業作為一種社會組織,有自己的機構及工作程序。企業作為一種社會經濟組織,表明其主要從事經濟活動,並有相應的財產。因此,企業是一定人員和一定財產的組合。
2.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經濟組織
企業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組織。所謂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創造社會財富的活動,包括生產、交易、服務等。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為目。
3.企業是實行獨立核算的社會經濟組織
實行獨立核算,即要在銀行單獨開設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
4.企業是依法設立的社會經濟組織
企業依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設立。依法設立的企業,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二)企業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對我國現有企業可以作出不同的分類。
1.根據所有製形式,可將企業分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集體企業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和鄉村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2.根據投資者出資和承擔責任的方式,可將企業分為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3.根據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可將企業分為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
法人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公司、符合法人條件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非法人企業包括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符合法人條件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二、企業法概述
企業法是指規製企業組織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企業法不是指某一部法律,而是所有與企業的組織、運作有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調整企業的民事活動的法律規範不屬於企業組織範圍,故不屬於企業法範疇。
廣義上的企業法包括公司法。由於企業法律形式的不同,且在我國還有所有製方麵的區別,故而企業法的立法在形式上無法形成統一的法典,單獨立法是其基本的形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企業立法方麵存在兩種立法模式:
第一種為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以所有製形式為標準的立法模式。出台了關於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立法,關於企業登記、企業破產的立法。
第二種為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以投資者出資和承擔責任方式為標準的立法模式。出台了關於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立法。
前一種立法模式在客觀上導致企業身份待遇的差異,與市場經濟的平等、公平等本質要求格格不入;後一種立法模式則摒棄了投資者的身份性,強調出資和承擔責任方式的統一性,使得投資者以及企業處於同一起跑線上,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符合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因此,本章主要介紹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公司法律製度將在第三章作專門介紹。
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簡單地說,個人獨資企業就是一個自然人單獨投資並由其一人所擁有的企業。在理解個人獨資企業定義時,應注意個人獨資企業所表現出的獨有的法律特征:
(1)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並控製的企業,而且該自然人僅指中國人。這一特征將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公司、外商獨資企業區別開來,也排除法人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可能性。
(2)個人獨資企業屬於投資人所有,投資人就是企業的主人,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是一種個人所有製企業。也就是說,在獨資企業中,投資人的投資以及企業所得收益歸個人所有,同時,投資人對獨資企業享有完全的經營管理權。至於投資人是自行管理企業事務,還是委托或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並不影響其對獨資企業的控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