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7章 第一百?? 構建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新模式的思考(1 / 3)

山東省煤田地質局財務資產處 朱萍

一、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2006年5月30日,財政部公布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這是財政部在新時期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標誌著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特別是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要求“深化預算製度改革,強化預算管理和監督,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製和製度”。隨著公共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改革已成為新時期財政改革的重要內容,經過四年多的實踐,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遠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仍存在諸多症結。因此,進一步推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基本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勢在必行。

(一)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現狀

目前,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沿襲“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原則,在具體實施上,由於各地具體情況不同,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以財政部門為主導,即由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對同級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二是以國資部門為主導,省、市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三是以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為主導,即由各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同級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不同的管理體製,有著不同的適用性和優劣性。但這種狀況使得依靠財政資金積累下來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分散在各個部門,由於分散管理和監管乏力,使作為所有者的國家產權虛置、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配置失衡,浪費驚人,流失嚴重,使用效率低下。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資產配置不夠科學,使用效率不高。長期以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缺乏合理的、有約束力的配置標準,部門之間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從數量規模到資產質量檔次都差別很大,辦公用房、專業設備等配置水平相差懸殊。在資產形成過程中,宏觀上缺乏對總量、標準和需求調控,以致重錢輕物、重購置輕管理。各部門熱衷於爭資金爭項目而盲目購建,形成富餘閑置和緊缺困難並存的局麵。

2.管理製度欠缺約束,資產家底不清。有關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立法滯後,製度不健全,不規範,管理過程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缺乏有效監管。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賬目與實物不符的問題普遍存在。一是賬麵數與實物數不符。“賬上有、實際無,賬上無、實際有”的賬實不符現象較為普遍。二是賬麵資產價值與實際價值嚴重背離。低於現值或高於現值的情況並存。如房屋建築物,一般都是按竣工決算額入賬,如果按現值重估,其價值遠大於原值。相當一部分單位所購置的資產、接受捐贈的資產甚至連竣工的基建工程都沒有登記入賬,或領用無手續,或變賣出售、轉讓不按規定作賬務處理,造成國有資產家底不清。

3.資產產權管理力度不夠,國有資產流失嚴重。國有資產管理的核心是產權管理。按規定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行使行政事業國有資產所有者權利,各單位擁有使用權。事實上各部門都把占有、使用權當作所有權,誰占有,誰所有,誰建設,誰使用,誰管理。大多數單位的非經營性資產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轉移審批手續,也沒有進行資產評估,無人對資產經營者監管,無人向經營者追索投資收益和所有者權益。另外,在資產處置過程中,許多單位不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隨意處置,或私自作價處理,將非法所得轉入單位小金庫,甚至裝入個人腰包,形成了國有資產收入名義上是國家所有,實際上是部門的小金庫。此外,一些單位因缺乏市場經驗及風險意識,使用國有資產盲目投資,或在利用國有資產出租、折股、聯營時低估其價值,或假借破產名義轉移國有資產,或違規違法擔保,或公物私用等,均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

綜其以上原因,由於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製度不完善,管理機製不健全,管理體製不順,造成管理職責不清、職能交叉,行政事業單位業務上實行“條條管理”,而財務又實行“塊塊管理”,這種業務管理與財務管理的脫節,造成各單位各自為政,缺乏統一管理和協調。

(三)問題的成因

1.認識因素:一是一些行政事業單位領導“重錢輕物”、“占有等同所有”思想根深蒂固,資產管理意識、國有資產意識、成本收益意識比較淡薄,導致對資產管理工作缺乏重視。因理念陳舊、理論滯後、脫離實際,從而導致了實際操作中諸多誤區。在理論方麵,長期以來,人們對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理論研究不夠,尤其是研究的深度不夠,資產管理工作缺乏科學的理性指導和理論支撐。簡單地套用了計劃經濟時期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一些方式和手段,而對其管理經驗的內在科學性缺乏分析和汲取,特別是在結合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特點加以創造性地運用方麵顯得尤為不足。因而,從實際效果看,有的做法產生了一定的作用,但許多辦法收效甚微,甚至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