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生鋼鐵事件
2010年9月17日,寶生鋼鐵(BuddhaSteel,Inc.)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了S-1文件。根據該文件,公司通過換股收購持有一家香港公司(GoldPromise)全部已發行股份,GoldPromise持有一家中國企業(HAIC)全部股權,HAIC則與BaoshengSteel(河北寶生)和其子公司簽署了一係列VIE協議,而使河北寶生成為寶生鋼鐵的協議控製附屬公司。
2011年3月28日,寶生鋼鐵發出公告,寶生鋼鐵與GoldPromise、HAIC和河北寶生簽署終止協議,終止了之前簽署的各項VIE協議,終止理由是因為公司於2011年3月被河北省地方政府部門告知,其VIE協議違反目前中國有關外商投資的管理政策和國家公共政策。同日寶生鋼鐵向SEC撤回上市文件。
寶生鋼鐵事件是首個被公開披露的中國政府部門否定VIE架構的案例,但因寶生鋼鐵所涉行業特殊,外界更多把該事件歸結為針對特定行業投資限製的個案,而非針對VIE架構本身。
《安全審查通知》和《安全審查實施規定》
——明確特定行業VIE架構需商務部並購安全審查
2011年2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製度的通知》(國辦發[2011]6號)(簡稱“《安全審查通知》”)規定,如果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係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製造等企業,且實際控製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應經並購安全審查。
2011年8月25日,商務部發布《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製度的規定》(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53號)(簡稱“《安全審查實施規定》”),明確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屬於《安全審查通知》明確的並購安全審查範圍的,應向商務部提出並購安全審查申請。此外《安全審查實施規定》還進一步規定外國投資者不得以協議控製方式實質規避並購安全審查。
《安全審查通知》和《安全審查實施規定》明確了外國投資者通過VIE架構控製特定行業國內企業,盡管不涉及直接股權並購,仍需報送商務部進行並購安全審查。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安全審查通知》僅概括性地規定需進行並購安全審查的行業範圍,而沒有對該等行業進行進一步的界定。
掀起VIE架構地震的“神秘報告”
支付寶事件發生後,相關各界有關VIE架構的討論愈演愈烈。2011年9月18日,有媒體披露中國證監會正在建議國務院取締VIE這種有爭議的投資架構。隨後一份名為《關於土豆網等互聯網企業境外上市的情況彙報》的文件開始在網絡上廣泛傳播。該報告以土豆網境外上市為引,提出境內互聯網領域龍頭企業境外上市對中國互聯網絡國家安全已形成威脅,建議決策機構重視,並製定有效的應對機製。該報告專章分析了境內互聯網企業境外上市的協議控製問題,並援引“中國秦發”、“熔盛重工”、“翔宇疏浚”等重資產行業案例,列舉了該種架構的違規之處。而在政策建議方麵,該報告認為就協議控製模式,可采取疏堵兼顧政策;建議要求采取協議控製模式赴境外上市的企業必須經過商務部審批,並會簽證監會。建議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進行新老劃斷,對曆史上形成的協議控製境外上市企業暫不進行清理。對於部分采取協議控製方式境外上市的優質企業,可經國務院特批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
2011年9月20日,道瓊斯記者在商務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問及該報告,商務部新聞發言人表示,就VIE架構,目前商務部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法規和專門政策加以規範;商務部和有關部門將研究如何規範此種投資行為。
根據華爾街日報中文版網站報道,2011年11月10日,中國證監會新任主席郭樹清在一個論壇間隙被問及中國證監會是否在考慮就VIE架構製定相關規定時,郭樹清表示中國證監會正在進行調研。這是中國證監會在“證監會報告”後,首次證實其正在研究VIE架構的監管規定。
香港聯交所有關VIE架構的上市決策
2005年香港聯交所發布了對某主板上市申請人、申請人中國附屬公司、中國境內運營實體以及運營實體控製人之間“合約安排”的上市決策(HKExLISTINGDECISION)(HKEx-LD43-3)(簡稱“《05上市決策》”)。根據《05上市決策》,香港聯交所對該VIE架構采取了一貫的以披露為本的審核原則,根據申請人提供的主要事實和中國法律顧問的意見,裁定該申請人已證明了VIE架構的合法性和其妥善履行該安排的能力。隻要申請人在招股章程中對VIE架構涉及的合約安排作出適宜的披露,香港聯交所認為它是適宜上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