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清繳中費用項目的風險點
交際應酬費重自查要點:
(1)注意應酬費不等於餐費,自查有無將職工聚餐的餐費計入應酬費;(2)自查有無將應酬費計入會議費,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會議費的列支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3)按照發生額的60%和營業收入的5‰較低者扣除;(4)業務招待費在營業收入的8.3‰是節稅臨界點,利用這個點用足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減少企業所得稅支出。
會議費自查要點:
(1)注意發票後麵附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具體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僅僅以票據為會議發票是不可以的,能補充完整的及時補充;(2)由於稅務機關非常關注將招待費變通為會議費,會議中的大額餐費應盡量避免單獨開具發票,以免其他證明資料不全時,產生被歸於業務招待費的誤解。
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非廣告性的讚助支出要注意:
(1)生產經營無關的非廣告性的讚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在所得稅彙算清繳中應作為調增事項處理;(2)廣告性質的讚助支出是作為廣告費核算的,在實際處理廣告性質的讚助支出時應注意與相關接受讚助方簽訂協議,並在協議中約定相關廣告宣傳的有關內容,並通過拍照方式保留宣傳的具體內容等,對取得的相關票據開具的內容應注意不得有“讚助費”的內容。
關注通訊費各地政策差異:
稅務總局將此項政策的標準製定權交給了各地省級國稅、地稅,各地規定千差萬別,所以應詳細查閱本省稅務機關製定的標準,以免因政策適用不當產生納稅風險。同時提醒國稅函【2009】3號規定,自2011年度起對企業發放的通訊費補貼明確在福利費列支。還有企事業單位必須事先將本單位通訊費補貼的具體方案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否則一律不得予以扣除。所以建議相應的應對措施是:不建議采用發放通訊補貼的形式,而采用實報實銷的形式;建立通訊費用報銷製度,明確扣除標準,把通訊費用的支出控製在扣除標準內;以公司的名義統一預存手機費,並且統一開單位名稱的發票。
工資薪金資產要點:
(1)工資薪金符合“實際發生”及“合理性”(即符合五個原則的)的準予扣除;(2)還應注意明顯的工會人員、食堂等福利部門人員的工資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工程人員的工資在在建工程中列支;(3)審核工資中是否有支付勞務工報酬未取得勞務發票的,將正式職工與勞務工相區分,沒有取得勞務發票的最好到稅務機關代開勞務發票,同時注意勞務費不得作為三項經費計提基數;(4)注意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要符合相應條件,同時一定注意要進行“備案”;(5)對跨期計提與發放的工資(計提未發放的,或者發放上年計提的)是否做納稅調整,具體要求跟當地稅務谘詢。
職工福利費的資產要點:
(1)注意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不屬於勞保費,而是屬於職工福利費,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將取暖、防暑降溫費納入福利費的範圍這一點需要好好把握;(2)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3)2011年第34號公告對企業員工服飾費用的扣除做了明確規定,要點如下:由企業統一製作員工統一著裝的可以在稅前扣除,如果直接購買的應按“福利費”相關規定扣除,“製作”和“購買”賬務處理的區別一定要把握。
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要注意:
(1)要把握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曆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不屬於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應做納稅調整;學曆教育還包括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參加費用相對較高的培訓和學習,比如參加MBA、EMBA學習的教育費用;(2)職工教育經費也存在可納稅調減的情況,廣告和業務宣傳費也是如此。
工會經費自查要關注: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中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2)考慮權責發生製原則,應注意工會收款憑證的所屬年度,嚴格來講,本年上繳上年度工會經費應在上年度扣除,不應在本年度稅前列支,而作為時間性差異處理;(3)沒有工會專用憑據(工會經費繳撥款專用收據或地稅繳款書等繳款證明)列支的工會經費應做納稅調整。
利息支出自查注意以下幾點:
(1)關聯方2:1的債資比(一般企業);(2)個人借款利息注意下列關鍵詞(合同、利率、票據、個稅);(3)投資者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得稅前扣除;(4)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4號公告對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做出了說明: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這一條對企業很有利,注意加以運用。
及時催要已做成本費用但未按時取得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