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
作者:呂淩飛
企業在彙算清繳時要警惕新舊政策銜接環節的風險和對政策邊界把握不準的風險,稍有不慎就麵臨補稅、滯納金和罰款的稅務風險,彙算清繳工作中應關注容易出現風險的相關審核要點,從而最大限度地規避稅務風險。
所得稅新政策主要變化點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由原自行計算扣除和經稅務機關審批扣除兩類改為現行的“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扣除,以“專項申報”取代“審批”。對企業而言,申報手續看似簡化,實際稅務風險卻大大增加,資產損失所要求提供的證據絲毫沒有放鬆反而比原來的更加具體,並且公司應承擔真實申報的責任,稅務機關保留追查的權力,這就要求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製度,及時收集、整理、編製、申報詳細的資產損失的內部和外部證據材料,並且正確區分清單申報和專向申報資產損失,同時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以方便稅務機關檢查。對無法準確判別的,建議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以規避風險。
2011年2月發布的《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了發票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被禁止,隻能加蓋發票專用章.企業應自查發票章是否合規,不合規的及時補蓋.同時注意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應及時補充完整。
關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是否及時審批或備案
檢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是否已取得稅務機關審批文件,比如西部大開發15%稅率優惠以及兩免三減半政策等等(不是全部),按照規定所有需審批的事項原則上均應在年度納稅申報之前辦理完畢。
應逐項檢查是否有需備案的事項準備備案材料。需事前備案的有:企業需要對固定資產進行加速折舊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後一個月內備案;以及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和技術轉讓等等。彙算清繳時需備案的有: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等等。
關注是否審批或備案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沒有申批或者備案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二是隻提出申請但沒有接到稅務機關出具的接受批準或備案憑證也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三是稅務機關批準或接受備案憑證應加蓋該機關印章並注明日期。
彙算清繳中資產方麵的風險點
檢查應收賬款是否存在已作壞賬核銷但未辦理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的事項。
對賬齡超過三年、確已收回無望、符合壞賬核銷標準的應收款項,應準備核銷必備資料,以便及時辦理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對存在訴訟事項的應收款項,應及時根據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等確定資產損失,辦理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對賬齡長的應收款項,要了解客戶的經營狀況,是否存在已吊銷、注銷、撤銷、破產等情形,並及時取得相應證據。
檢查其他應收款,尤其要關注股東的借款,對不能及時歸還的應要求在年底重新辦理借款手續。
因為稅法規定凡納稅年度終了後,股東向企業的借款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即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並依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同時關注職工借款,在年底結賬前督促其對已發生的費用及時報銷,尤其是長期出差在外人員未報的費用,盡量避免跨期費用。
存貨資產要點:
(1)原材料暫估入賬並已投入消耗的情形,注意應及時索取發票並進行賬務處理,從而避免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其成本不能稅前扣除的風險;(2)注意企業所得稅法不允許選擇采用後進先出法對發出存貨進行計價。因此在會計上若采用了後進先出法,那麼在彙算清繳時也就必須進行必要的調整;(3)關注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損失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需要做損失專項申報的情形,應搜集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作專項申報。
固定資產自查要點:
(1)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除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而會計從謹慎性出發未使用的固定資產是計提折舊的,也就是說會計上閑置未使用的設備計提的折舊要做納稅調整。(2)注意折舊年限是否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3)食堂用房、職工宿舍等福利部門固定資產折舊應計入“福利費”項目。(4)未取得發票的固定資產已經計提折舊是否取得發票以及未取得發票的時間是否超過12個月,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再進行調整。因此如果取得發票後要求調整已計提的折舊,並調整相關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這一般是按照“調表不調賬”的原則處理,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如果超過12個月未取得發票的,必須對原先已經暫估計提的折舊進行全麵調整,並補繳納企業所得稅;(5)提前報廢的資產,應及時進行變賣處理,並根據相關要求準備證明材料以備專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