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對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係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四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和加強監督的原則。
補貼方式、標準及資金來源
第五條 補貼方式:凡本省農民在規定時間內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相關條件的,均給予財政資金直接補貼。
第六條 補貼標準:按補貼類商品中央規定的價格範圍內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實際價格的13%給予補貼。
第七條 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補貼的對象、產品和有效時間
第八條 補貼對象:本省凡具有農業戶口並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的所有人員(下稱購買人),但每戶每類補貼產品購買數量不得超過1台(件)。
第九條 補貼類產品:彩電、冰箱(含冰櫃)、手機、洗衣機、摩托車、熱水器(含太陽能、燃氣、電力類),具體規格和型號由商務部和財政部另行發布。補貼產品如有調整,財政部、商務部將另行通知。
第十條 有效時間:凡在規定時間內(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購買人在承擔家電下鄉銷售業務的銷售網點購買規定數量的補貼類產品(以申報補貼時提供的銷售發票載明的時間為準),均可享受補貼。
補貼資金測算、撥付及清算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經貿委根據各市、縣農戶數和農村家電普及情況,農戶購買能力及消費意願等,測算年度補貼資金規模。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收到中央財政預撥的補貼資金後,在15個工作日內根據測算各縣的補貼資金規模,將省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連同中央財政預撥的補貼資金預算分解下達各市、縣財政部門,並根據預算文件,通過中央專項資金零餘額賬戶直接支付到市、縣財政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
第十三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會同經貿部門在每年4月10日前,核實彙總本市、縣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省財政廳進行審核清算。省財政廳審核彙總後於4月底前報財政部進行審核清算。
補貼資金的申報和兌付
第十四條 補貼資金的申報
(一)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應當在農戶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後,及時把購買人基本資料和產品等相關信息錄入到商務部、財政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係統的銷售網點終端。購買人應及時持有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可跨年度申報。
(二)申報補貼時購買人應提供的材料:
1.購買產品的發票原件及複印件,發票在載明商品基本情況的同時,應加注購買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能夠證明購買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3.補貼類家電產品專用標識卡;
4.購買人財政涉農補貼“一折通”專用存折,沒有“一折通”專用存折的儲蓄賬戶應及時到金融機構開立儲蓄賬戶;
4.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