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農業直接補貼政策及常見問題解答(17)(1 / 2)

(三)銷售網點必須留存產品標識卡、購買人戶口簿(戶主頁及本人頁)、購買人身份證、購買產品發票、儲蓄存折等複印件,並在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料提交銷售網點所在地(或指定)鄉鎮(街道)財政部門辦理補貼兌付手續。

對於非農民消費者購買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產品標識卡及其複印件。鄉鎮(街道)財政部門負責協助銷售網點向購買人宣傳、解釋申報補貼的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補貼資金審核。

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將申報材料與銷售網點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係統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對。對錄入錯誤的信息,應及時通知銷售網點修改。

第十六條 補貼資金兌付。

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對銷售網點提交的相關材料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確認完畢,並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購買人的儲蓄賬戶。相關複印件留存備查。

對家電下鄉兌付行反饋的購買人銀行資料有錯漏的,鄉鎮(街道)財政部門要及時通知購買人到銷售網點更正相關資料。

購買人退貨時,需先退回已領的補貼資金。操作程序由各區縣(自治縣)製定。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財政部門應當將補貼結果及時進行公示,同時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

根據補貼資金兌付情況,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財政部門要配合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銷售網點代理審查情況進行抽查,並與家電下鄉信息管理係統中相關數據進行比對,對於異常數據或疑似騙補行為應當及時核查。每個網點半個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於兌付補貼資金的10%.抽查內容包括家電下鄉產品進銷存情況、銷售的真實性、發票的真實性及稅收繳納情況等。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對補貼資金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各區縣(自治縣)將適時委托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檢查,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嚴禁虛報冒領、貪汙等違規、違法行為發生。否則,財政部門將追回或停止撥付補貼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執行。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應結合本地實際,製定本區縣(自治縣)補貼資金管理具體操作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3)《江蘇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江蘇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

根據《江蘇省家電下鄉工作實施意見》、《財政部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全國推廣家電下鄉工作的通知》(財建[2008]862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家電下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8]709號),為加強和規範補貼資金的管理,我們研究製定了《江蘇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江蘇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內需、刺激農村消費、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關精神,財政部決定對家電下鄉給予資金補貼。為加強和規範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根據《江蘇省家電下鄉工作實施意見》、《財政部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全國推廣家電下鄉工作的通知》(財建[2008]862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8]709號)精神,特製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