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國家應逐步實現由貿易發展導向到國際競爭力導向的戰略轉變
當今世界經濟的自由化和全球化日益顯著,國際競爭也日趨激烈,傳統意義上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政府補貼、貿易保護、價格控製等手段實施的進口替代和趕超戰略麵臨越來越多的困難。此時,國家的經濟政策,特別是產業政策和貿易政策將不得不隨著國際市場競爭狀況的變化而變化,各國如何在國際競爭中獲得更多的有利於本國的動態利益,主要取決於各國在國際競爭中的競爭實力,國際競爭力越來越成為各國政府參與調節國際經濟的重要手段。
為了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促進中國機電產品國際競爭力的提升,從宏觀角度來說,中國應適時調整外貿出口戰略,逐步實現由貿易發展導向戰略到國際競爭力導向戰略的轉變。國際競爭力導向戰略的目標是全麵提升和優化本國貿易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其核心是根據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相應的政策體係。國際競爭力導向戰略依托的是國際競爭優勢理論,認為國際貿易發生的原因是各國商品國際競爭力的不同,各國國際競爭力的大小直接影響到該國的貿易規模、貿易結構、貿易方向和獲得的貿易利益。這一戰略主張積極培育本國貿易產業的國際競爭力,調整本國貿易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的結構,並努力使本國的競爭優勢發展到更高的階段。
國際競爭力導向戰略要求根據對外貿易中產業國際競爭力的不同而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貿易產業國際競爭力的狀況決定貿易自由化與投資自由化推進的速度和程度,對國際競爭力較弱的產業實行適度有效的貿易保護,以促進產業結構的動態調整,最終實現本國貿易產業國際競爭力的全麵提升。
在中國21世紀對外貿易中實行國際競爭力導向戰略,將有利於更好地培育和增強中國機電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從而提高中國機電產品在國際競爭中的競爭地位。
第二節 適應WTO規則,轉變政府職能,大力鼓勵機電產業發展
麵臨入世後的短暫過渡期,政府要轉變職能,使用法製手段進行管理,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為使中國的外貿體製更加符合WTO所要求的規範,從政府的角度來說,應努力做到:
一、深入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改革的進程
總體而言,WTO運行機製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而中國外貿體製在一定程度上與世貿規則還不盡一致,要履行WTO義務就應盡快建立和完善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在觀念上也要有新的變化。
一國要建立市場經濟機製,前提條件之一是在一國的區域之內建立一個統一的市場,如果市場出現分割,出現不同程度的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進入不同的地區和不同的行業,使用不同的交易規則,則不僅損害市場的效率,而且市場機製通過競爭來配置社會資源的作用也就蕩然無存。因此,建立完善市場經濟體製的關鍵問題就是要統一市場的交易規則,加快培育和發展市場體係,規範市場行為,建立統一、公開、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對外開放要先對內開放,打破地區和部門的保護主義,逐漸消除行業界限,減少亂收費等違背公平競爭的現象。
隨著對內對外開放和外貿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入,依據中國在加入WTO談判中所作出的承諾,中國應加快改革現行的外貿經營許可製度,逐步向國際通行的做法靠攏,最終實現由審批製轉向登記製。在已經實現大中型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外貿經營權登記製的同時,要盡快放開各類小型機電產品生產企業的外貿經營權,不拘泥於出口金額的數量限製,隻要是依法經營、合法出口,就要實現國有、民營和外資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的同等國民待遇,創造平等的競爭機製,實現外貿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促進外貿商品結構的調整和升級換代,提高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基於中國機電產品價格水平與國際市場價格相脫節的狀況,應盡快將價格改革納入到市場機製軌道上來,全麵放開國內機電產品市場價格,解決價格與價值長期背離的問題。同時,降低生產成本,取消各種不合理的加價,使國產機電產品與進口同類產品處於平等競爭的地位。政府宏觀管理部門把內貿外貿統一起來,實行國內外市場統盤規劃調節,有助於從根本上解決內外貿脫節,不利於機電產品競爭力提高的問題。
二、加快製定和完善符合WTO要求的法律體係
若使中國在加入WTO後真正建立起市場經濟製度,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在國內建立起統一的、全方位的法律製度,為各商品經營主體之間處理各種經濟關係確定依法協調的準繩,同時還為維持人們之間正常的經濟關係提供某種信用約束。
為適應加入WTO後的新形勢,中國政府應建立相互協調、配套的一係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機電產品出口對國際市場規則和國家宏觀政策的變化特別敏感,並且調整轉換的適應能力比其他商品弱。因此,為實現機電產品出口的持續增長,以立法的形式完善國家宏觀調控管理就顯得至關重要。為此,國家應加快修改、完善外經貿領域的法律。主要有《對外貿易法》、《高新技術產品對外貿易法》、《中小企業對外貿易法》、《電子商務貿易法》等。同時應根據中國入世的承諾,分階段地進行立法和完善法律的工作,對現行法律體係中不符合WTO規則的地方加以修訂,並應加緊製定中國目前尚缺乏的《反傾銷法》、《反補貼法》、《政府采購法》、《產業認證法》、《保護國內產業法》等,因為若沒有這些與WTO規則直接相關的法律,中國入世過渡期結束後極易受到其他成員方的指控,也不利於中國對其他成員方的上訴。針對一些外國公司可能在中國“入世”後大量湧入中國市場,形成一定的壟斷優勢而對國內企業造成較大衝擊的狀況,可在短期內出台《反壟斷法》或在現有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其中的反壟斷條例都是可行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