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影響機電產品國際競爭力提升的國內因素分析(3 / 3)

由於加入世貿組織,有利於中國機電產品生產及出口企業更好地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提高國際競爭力。因此,國內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應更加關注WTO多邊貿易規則,不斷提高自身的競爭優勢。具體說有以下幾方麵應引起重視:

1.利用WTO的多邊貿易規則,可以使中國機電產品生產企業減少或排除目前國外對中國的各種貿易、投資歧視和反傾銷行為。可以及時獲得各成員國的經濟和貿易信息資料,對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資金和管理經驗,開展國際合作和優化重組起到積極地推動作用。

2.WTO的經濟運行規則在其成員國之間暢通實施的前提是,打破各成員國內部的各種壁壘和壟斷,取消地區間的保護政策,在市場原則基礎上進行公平競爭,形成全國統一的大市場。“入世”後,隨著機電產品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逐步降低或取消,原有的行政壁壘、行業壁壘將被打破,國內市場環境中對不同企業存在的政策差別也將取消,國產機電產品將麵臨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由於入世後將引入國際市場的價格機製、供求機製、競爭機製,更有助於中國機電企業經營機製的轉換,加快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真正建立的步伐。

3.加入WTO後,關稅的降低將有利於中國機電產業的下遊產業降低進口成本,提高國際競爭力。同時,中國還將享受發展中國家出口到其他世貿組織成員國的商品不得隨意變動的約束關稅的優惠條件,即中國將享有平等、穩定的關稅稅率。由於發達國家工業製成品的進口關稅已經大幅度下降,發展中國家通過最惠國待遇條款,可以享受到減稅帶來的好處,為其產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帶來了便利。

4.加入WTO後,由於中國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將切實融入到WTO所倡導的市場經濟製度之中,通過資本在國際間更加暢通的流動和產品跨國間貿易的深入展開,將大大促進中國機電產業結構的優化。具體來說,在機電產業中,具有規模經濟、產品結構優化和技術水平較高的企業,將利用其現有的競爭優勢,在“入世”後的激烈市場競爭中不斷發展壯大;對於一些規模和技術水平中等的企業,在國際市場競爭壓力的驅動下,加快對產品結構和技術結構的優化調整和升級,向規模經濟的目標發展;還有一些規模較小、技術水平落後的行業和企業,若不能盡快找到在市場中繼續生存和發展的途徑,將有可能在入世後被市場淘汰出局。通過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規則,中國機電產業的結構調整更趨合理和優化,這種轉變將促進機電產業在國際市場上形成和保持競爭優勢。

(二)入世有助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進行,促進機電企業整體競爭力的提升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將切實貫徹WTO的國民待遇原則,這有利於更多的外資進入中國,對國有企業改革也將起到促進作用。這是因為,國有企業改革是整個經濟體製改革的重點和難點,而占國民經濟重要地位的國有企業經營狀況的好壞,對於宏觀經濟運行良好與否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當前,中國國有企業經營中麵臨的首要問題是所有者缺位,即缺乏對企業資產運作效率真正關心的所有者,無法形成所有者對企業經營者有效的約束—激勵機製。根據中國加入WTO所達成的承諾協議,中國利用外資的環境將進一步改善,外資可以不同程度地介入中國企業的並購活動中去。根據WTO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外資將在機電企業的資產中占有較大的份額,真正成為關心企業資本運行效率、關注企業長遠發展利益的所有者。隨著“入世”後大型跨國公司的投資和並購國有企業,產品、技術、人才、觀念、管理方法等都會隨之進入國有企業。通過利用外資,國有企業中的一些質量低的存量資產有望轉變為高質量的資產。由於目前在機電產業中國有企業的競爭力遠遠弱於“三資”企業,加入世貿組織必將帶動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進行,這會大大促進中國機電企業總體競爭力得到提升。

二、加入WTO對中國機電產品國際競爭力提升的製約因素

(一)中國現行法律體係存在與WTO規則不相適應的地方,製約了機電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提升

目前,中國“入世”後基本不需作修改的法律較少,與WTO規則相一致或基本一致的隻有知識產權保護方麵的法律,如《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等。

中國有許多法律與WTO規則是相抵觸的,主要是在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麵存在一定差距。

1.在中國,《外貿法》是規範中國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的最重要的法律,其在立法原則和大多數條款與WTO的規則是一致的,但在一些具體條款上有許多不符合WTO規則的地方。比較突出的有以下幾點:①《外貿法》中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經營權要經過審批,不符合世貿組織自由貿易精神,也不同於世貿組織成員方通行的貿易模式。②《外貿法》中對通過關稅手段保護有所忽略。1994年,關貿總協定要求對國內工業的保護主要通過關稅而不是其他商業手段實行。③《外貿法》中提出保障措施的依據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中保障措施的依據差距較大。《外貿法》規定:“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使國內相同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生產者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的威脅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而1994年關貿總協定有關保障措施規定:“如因意外情況的發生或因一締約方承擔本協議義務(包括關稅減讓在內)而產生的影響,使某一產品輸入到這一締約方領土的數量大為增加,對這一領土內相同產品或與它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嚴重損害或產生嚴重的威脅時,這一締約方在防止或糾正這種損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時間內,可以對上述產品全部或部分地暫停實施其所承擔的義務,或者撤銷或者修改。”

2.目前,中國有關外資的部分法律是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對外商投資領域,尤其是對服務領域的限製過寬,很難滿足中國入世的承諾;在對外資企業實行審批時,一些諸如當地成分含量、外彙平衡、出口實績等,不符合WTO規則的隱含條件也作為審批的內容等。目前中國管理外商投資的三部法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也有許多條款與WTO規則相違背。同時,中國政策法規還存在著透明度低和執法力度弱的情況,也是與WTO規則違背的重要方麵。

3.中國目前在一些重要法律的製定上還存在空白,這種現狀對中國加入WTO後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必然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容易導致在出現爭端時缺乏適用的法律或造成政策不透明。中國目前缺乏《反傾銷法》、《反補貼法》、《幼稚產業保護法》等有關貨物貿易方麵的法律,在服務貿易方麵,對一些主要的服務行業還沒有製定行業法。

目前,中國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但現行法律體係中存在的與WTO不相符合的地方,將造成對中國外貿及各相關產業方方麵麵的不利影響,對於機電產品國際競爭力的提升也將造成負麵影響。

(二)中國現行的保護措施立即取消也不利於中國幼稚機電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提升

改革開放以來,為盡快縮小中國機電工業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從中央到地方通過技術引進、吸引外資等方式建設了一大批高技術、高附加值機電產品的生產項目,如汽車、摩托車、計算機、錄像機、複印機、照相機、廣播電視設備、通訊設備、數控機床和精密加工設備、精密彩色印刷設備、工業用控製係統和高精尖控製儀表及集成電路等。由於這些產業起步較晚,其中絕大多數還沒有形成規模經濟,在產品成本、價格、質量、性能等各方麵還不具備國際競爭優勢,國家對這些產業一直采取了保護措施。由於中國目前處於過渡期的市場開放狀態,對機電產品實行著一定保護措施的同時還對進口機電產品采取了數量控製和關稅限製的措施,使得外國機電產品在中國的銷售價格明顯高於國內的產品價格。

通過一係列的保護措施,中國機電產品在價格上具有了相對國際競爭力,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國內市場。但這種保護措施的使用,實質上是妨礙了WTO所倡導的自由貿易、自由競爭的原則。加入WTO後,隨著關稅的逐步降低和市場的開放,工業發達國家對中國大批輸入的首先是上述高新技術機電產品,由於國家對這些幼稚產業的高保護政策將逐步取消,這些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提升步伐將放緩。由於國內機電企業長期靠國家保護措施的支持,來占領國際國內市場,一旦脫離國家的保護必將在質量和價格上失去競爭優勢,對國內的機電企業將造成前所未有的衝擊,一部分過去處於虧損或半虧損的企業將麵臨倒閉的境地,還有一些過去在國家保護政策下盈利的企業將處於低效益或無效益的狀況。

當然,加入WTO後,關稅的削減也不會在短時間內完成,通常是逐步進行的,直到與其他成員國同等水平。近年來,中國經濟體製改革也在不斷深化加強,因此“入世”後中國機電企業不會立即麵臨巨大困境。盡管如此,我們也應高度重視當前機電企業的弱勢所在,以減少“入世”後機電產業國際競爭力提升的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