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大企業會計做賬法(1 / 2)

談談擬上市公司高管入股問題的會計處理

很多擬上市公司在衝刺上市的過程中,會對高層及骨幹員工進行股權激勵,其認股價或直接為原始價,或大大低於同期PE(私募股權基金)進入時的公允價值。目前擬上市公司的高管入股很少采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即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或商品而授予權益工具,應進行股份支付會計結算,計入當期非經常性損益,從管理費用中扣除,並且增加資本公積。實際上,未采用該準則的根本原因是一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絕大多數擬IPO(首次公開募股)公司立即麵臨著巨額的虧損,直接導致其不符合上市條件。如2010年7月某擬IPO公司將其持有的公司的15.1%計151萬股的股權轉讓給22名自然人,而此前該公司曾以每股95.50元引入兩家PE機構,如執行股份支付準則,按照每股95.50元價格計算,該公司至少應該確認151萬×(95.50-1)=14269.5萬元的管理費用,2010年該公司淨利潤隻有6142萬元,扣除管理費用14269.5萬元後將導致2010年實際虧損8127.5萬元。

另一方麵,對PE入股上市公司的價格,能否簡單以此作為公允價格,也有一定爭議。擬IPO公司在即將上市前一兩年引入的創投機構入股,往往是以“價高者得”的方式賣出股權,由此確定的入股價格可能有一定虛高,並非完全反映公允情況,能否就此認定為“公允價值”依然有待商榷;此外,對這種管理費用的確認,會計處理上應當在當年一次性計算費用,還是平攤到日後一定年份,還是采取其他處理方式,目前也在爭議當中,監管部門未來可能會對此出台進一步新的詳細規定。

我個人的意見是此類業務處理應該按照股份支付準則進行處理,由於這一塊成本費用確定沒有導致公司實際的現金流出,但按照公允價值計算出來的這一塊費用,可能會立即導致擬上市公司虧損,實施起來有一定的不合理之處。建議允許先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再按照服務的一定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長期投資成本以長期投資成本法核算與權益法核算如何影響公司的期間利潤和長期投資項目

A公司股本總額1000萬元(1000萬股),B、C兩家公司各持有40%的股權。

假設:

1.B、C兩家公司均沒有其他的長期投資;

2.B公司的長期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

3.C公司的長期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

4.第一年,A公司實現淨利潤300萬元(每股收益0.3元),該公司當年宣布每股分派現金0.2元,但具體分派時間是在次年的2月份;第二年,公司虧損200萬元,並宣布當年不分配;第三年,A公司彌補虧損後實現淨利潤200萬元(每股收益0.2元),當年宣布每股分派現金0.15元,並於當年年底前分派紅利。

編製合並會計報表時,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調整為權益法的方法

在編製合並會計報表時,長期股權投資需要由成本法調整為權益法核算。在實務中,一般按以下步驟進行:

首先,計算子公司的期末所有者權益:

①子公司期末所有者權益=期初所有者權益+增資+淨利+資本公司增加-宣告支付的股利

②歸屬於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期末所有者權益×母公司持股比例

其次,計算當期歸屬於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並分別計算:③當期淨利;④當期其他權益變動;⑤當期宣告分配股利等項目中歸屬於母公司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