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金融信托
現代信托製度源於並發展於英美等西方市場經濟製度比較成熟的國家,20世紀以來,一些亞洲國家如日本和韓國也都以立法形式確立了自己的信托製度。然而由於各國的曆史結構和社會背景不同,信托在各國都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各國法律和學者對信托的解釋也不盡一致。英國學者認為信托一詞是指一種法律關係,在此關係中,一人擁有財產權,但同時負有受托人的義務,為另一人的利益而運用此財產。按照美國法律專家的解釋,信托是一種使用和控製財產的方式,按照這一方式,財產擁有人負有法律上的義務為他人利益而處理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綜上可以看出,雖然各國對信托解釋各有不同,但都包含以下幾個特點:
信托是一種財產管理製度,是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而將自己的財產(動產或不動產)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管理和處分。
信托具有財產轉移的特性。一旦委托人將財產信托給受托人,受托人即取得財產的所有權,為受益人的利益而服務。
無論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取得的收益如何,其損失或盈利都由受益人承擔。
信托起源於英國,是英美法係的概念,於中世紀傳播至其他法係國家,並在全球範圍內得到廣泛應用。盡管信托理念正在深入人心,但法律對信托的定義仍各有差異。從立法層麵看,英美法係國家承認雙重財產權,即名義上信托財產所有權由受托人享有,實質上所有權由受益人享有;而大陸法係不承認雙重財產權,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隻是形式占用。從實踐層麵看,英美法係國家強調受益人的權利,大陸法係國家委托人權利更為突出,主要是信托理念在大陸法係國家的認可度不及英美國家,尤其是對“債權”與信托概念還存在模糊。
現代金融信托業這一概念最早見於日本《信托業法》(1922),規定信托業是對從事營業性信托業務機構的統稱。台灣地區的《信托業法》規定,信托業是指公司名字中具有信托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兼營信托業務的銀行,也包括基金公司。從英美國家現有文獻看,尚未有“信托業”,因為在英美國家信托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法律製度安排。
中國第一次出現信托業概念是在《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中,是指機構的概念,因此,學界一般認為信托業是專門用來界定進行營業性信托業務的信托公司,信托業是金融業的分支,顯然這是一種狹義的概念。廣義的信托業是職能的概念,凡是符合《信托法》信托關係的主體,所從事信托業務都應列為信托業,包含基金業務、保險資金使用、證券機構集合資產計劃、銀行理財中間業務等,這些業務涉及的法律主體之間都具有信托關係,因此應列為信托業。但是實踐上這些業務受製於各類不同的法律法規,法出多門,因我國尚未出台“信托業法”,未對這類業務作明確界定,因此我國所指信托業,是狹義信托概念,專指進行營業性信托業務的信托公司。
一、行業概況
自2001年,《信托法》的頒布標誌中國信托業開始進入新的發展時代,基本走上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資產管理人道路,並已經成為經濟中重要的金融力量。隨著社會財富的不斷積聚,社會公眾和機構投資者對信托產品的需求也不斷增長,信托業的發展空間越來越廣闊。信托具有財產獨立、管理方式靈活、投向多樣的特點,信托作為金融工具也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樣需要正視的是,在國內,信托行業作為舶來品,本土化的過程需要一定時限,沒有可供參考的經驗可循;同時它作為獨立的金融機構,經營發展時間較短,麵臨較大的市場競爭,因此經營發展中存在諸多問題待解。本章結合重慶市多年監管實踐,對銀監會成立以後中國信托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分析,並針對性地提出政策建議。
1.行業發展
在我國信托公司的發展經曆了較為曲折的過程,直到2001年出台以《信托法》為代表的“一法兩規”,信托業整體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才逐步發展成現在的規模。截至2011年年底,經銀監會批準,全國共有66家信托公司正常營業,管理的信托資產超過4.8萬億(至2012年6月底為5.5萬億),比2006年年底增加12倍;信托業務收入在總收入的占比由2006年的32.80%提高到目前的78.77%;全行業所有者權益1635.05億元,比2006年年底增長兩倍;年度淨利潤234.01億元,比2006年度增加近5倍;年度實現信托項目利潤總額1577.22億元,年度累計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總額1931.66億元,行業麵貌發生較大變化,成為金融業重要的構成力量。從法規要求看,《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可經營資金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財產權信托等11種業務;從實踐看,最常見的信托業務主要是資金信托和財產權信托,其中資金信托又分成單一資金信托和集合資金信托,《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對信托公司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作出了嚴格而清晰的規範,對業務的發展起到了明確的指導作用。
目前,重慶共有兩家信托公司,分別是重慶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簡稱重慶國投)和新華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華信托)。
按照規定,全國社保基金的5%可用於信托貸款,這些貸款主要用於城市基礎建設和社會保障房建設。2011年以來,全國社保基金加大了對社會保障房建設的支持,已先後向南京、天津、重慶等地保障房項目累計貸款超過100億元,還有一批城市的申請正在審批中。
2011年,重慶路橋股份有限公司為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收益,擬投資2968萬元購買重慶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發行的“宜居重慶1號·巴南李家沱片區保障房項目建設”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該信托資金主要用於向重慶市城南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發放信托貸款,城南公司用於其名下的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戶區改造。建設,總建築麵積約12.91萬平方米,投資總額約3.25億元。
對於信托投資公司而言,目前的宏觀背景是非常有利的,社會經濟發展穩定、居民收入顯著增加是信托業發展的根本前提,應該說現在的形勢是信托投資公司以往所從未遇到過的最良好時機,而且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都能保持這樣的一種形勢。由於目前我國金融產品還比較缺乏,尤其證券市場的風險很大,故有相當多的居民都持幣觀望,但這些居民並不滿足於微薄的利息收入,這在客觀上激發了對理財業務的需求。
2.總體現狀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信托已經成為目前炙手可熱的高端理財方式之一。從信托公司目前的客戶構成看,目前高端客戶和機構客戶已經成為了信托公司最大的客戶群體。在未來,高淨值群體的迅速增長將帶動財富管理的巨大需求,投資渠道有待更加多元化和便捷化,資產管理渴求更加穩健和高效的增長,因此,信托的財富管理、受托服務、直接融資和資產管理等方麵的功能都將有用武之地。信托公司私募定位基礎上的客戶結構與產品方向的升級、投資收益回報的提高、乃至市場定位的高端化趨勢都將進一步加快,能夠為社會公眾和高端財富群體提供更加豐富多樣的選擇。當然,這種功能和價值的發揮有賴於專業能力、製度環境和社會認同等內外部因素。無論如何,信托密度(信托財產占人均財富的比重)的提高以及民事信托的廣泛應用,是不可逆轉的曆史趨勢,將深入到高端財富群體的生活方式中。
信托類理財產品在風險控製方麵十分謹慎。從風險級別上看,信托類理財產品的風險評級多為中等,雖然一般都不對客戶提供本金保護承諾,但本金虧損的概率較低,適合穩健型投資者。目前,重慶市場上的信托類理財產品一般都投資於資質優異、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類項目、房地產企業或項目。例如:新華信托—建源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重慶信托的渝信價值投資十三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渝涪高速公路股權信托、龍湖·西城天街集合資金股權信托等。
信托將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一方麵,信托具有良好的投融資體係和機構服務體係,可以提高各種資源配置的效率,推動產業布局調整和優化升級,增強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的拓展能力,從而為加快轉型和結構調整提供重要支持;另一方麵,信托作為金融服務業,自身也能得到更好的發展,新的市場空間能得到拓寬,信托產品創新、信托製度應用能得到促進,信托業本身的發展就是經濟結構的調整,就是對服務業的促進。
信托將改善民生,推動普惠性金融體係的建立。金融深化加大了城鄉差距和地區差距,信托有利於構建以市場化為主導的競爭性金融製度,促進以多元化為特征的普惠性金融體係,從而提高中國社會公平。因此,信托應將較低風險、較高收益的產品賣給普通大眾,開展以“共同基金”為特征的大眾信托業務,借助專家理財、組合投資、專項經營、分散風險的優勢,將受益對象擴展到全社會,增加信托財產的種類,提高信托產品覆蓋的廣度,為社會閑置的資金及民間分散的遊資尋求增值出路,促進普惠性金融體係的建立。
二、重慶的特色
1.機構集中度高
目前,重慶僅有兩家信托公司。在自營資產運用方麵,兩家信托公司的長期投資所占比例較大,分別是74.96%和41.35%,這與它們大量參股、控股子公司有關。重慶國投旗下就有重慶路橋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中華置業有限公司、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慶未來投資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新華信托也控股了深圳市新華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產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海南博恒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
2.資產投向清晰
從資產分布來看,信托資產投向房地產業的比例也較高,尤其是新華信托,房地產業占信托資產分布的2/5.貸款金額過高會使信用風險增加,長期投資會降低信托資產的流動性,而房地產業則聚集了大量的風險。
自重新登記以來,重慶兩家信托公司主動探索信托業務發展模式,建立了綜合投行業務、資產管理業務、功能信托業務等三大業務架構,逐步形成了房地產項目融資、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融資、銀行信貸資產回購型轉讓等業務為主的核心業務模式。這些信托產品的推出,架起了投融資雙方的橋梁,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高收益低風險的投資渠道,為融資者提供了形式多樣的融資服務,有力地支持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3.典型的運作模式
(1)房地產信托運作模式:傳統貸款型信托融資模式。
操作流程:
第一步,房地產公司就項目融資與信托投資公司達成一致。
第二步,就信托產品的設計與發行獲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批。
第三步,麵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信托憑證。
第四步,信托公司將發行信托憑證所募集的資金以信用貸款的方式投入至房產項目。
第五步,信托公司回收資金。
優點:
管理比較簡單,收益比較穩定。
(2)股權型信托融資模式
這種方式是信托公司在集合資金後,以增資的方式,向房地產企業注資,持有房地產企業部分股權,房地產企業承諾兩年後以溢價方式將股權回購,這種方式實質是階段性股權融資的方式。這種方式發揮了信托的特色,是銀行所不能做的(因為銀行不能進行實業投資)。在這方麵最早做的是重慶國投,例如其所運作的世紀星城項目。
操作流程:
第一步,信托投資公司以發行信托產品的方式從資金持有人處獲得資金。
第二步,信托投資公司以股權投資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注入資金。
第三步,信托投資公司獲得房地產公司的股權,但該等股權的性質類似於優先股,即對於公司的日常經營、人事安排等沒有決定權(可能具有建議權、知情權、否決權等其他有限的權利)。
第四步,信托投資公司將其所持有的股權委托原有的股東管理,同時,與原股東或關聯方(最好是關聯方)簽署股權回購協議。為了確保回購協議的履行,雙方可能需要有一些擔保條件(例如,重慶國投的世紀星城項目是使用開發商所持有的全部股權作質押;杭州工商信托所運作的浙江水泥項目,是由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五步,房地產公司運營開發項目,獲得現金流。
第六步,關聯方(或原股東)從房地產公司處獲得相應的資金,回購股權,信托融資過程結束。
模式優點:
能夠增加房地產企業的資本金,促使房地產企業達到銀行融資的條件。
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進行股權融資類似於優先股的概念,隻要求在階段時間內取得一個合理回報,並不要求與開發商分享最終利潤的成果,這樣既滿足了充實開發商股本金的要求,開發商也沒有喪失對項目的實際控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