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重慶保險業創新與發展(1 / 3)

第一節 重慶市保險業主要成就

一、市場主體穩步增長

截止到2012年年底,全市已有保險法人公司3家,居全國第5位、中西部地區首位,比2005年增加3家;市級分公司41家(含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下同),比2005年增加21家,其中財產保險公司23家,人壽保險公司18家;2010年年底,在渝中心支公司及以下機構1160家,比2005年增加246家;專業中介機構48家,比2005年增加16家;兼業代理機構5675家,比2005年增加2961家。全市保險從業人員達到8.8萬人,比2005年增加5.5萬人。一個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並存,中資與外資公司共同發展,綜合性保險機構、專業性保險機構、政策性保險機構相互融合的多元化多形式保險市場新格局基本形成,市場活力進一步迸發。

二、保險業務快速增長

在“十一五”期間,全市保險業務收入年均增長超過34%,是重慶市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2010年,全市保險業務收入達到321.1億元,保險密度1123元/人,保險深度4.1%,與2005年相比,分別增長了3.4倍、3.8倍和提高了1.7個百分點。保險業務收入全國排名由2005年的第23位上升到2010年的第18位。保險公司總資產達到571億元,比2005年增長了2.4倍。

同時,在渝法人機構實力不斷壯大,2010年,3家在渝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達40億元。全市保險從業人員達到8.8萬人,比2009年增加1.3萬人。

三、服務功能持續提升

大力開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農村客運人責任險、城鄉孕產婦和新生兒保險、城鎮職工醫療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補充保險,啟動政策性森林保險和農業保險試點,建立交通事故快速理賠中心,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和支撐作用日益增強。2011年支付賠款和給付74.0億元,是2005年的4.2倍。2006年以來,重慶保險業在應對特大洪災、雨雪冰凍災害、“5·12”汶川地震、“11·21”永川特大車禍等重大災害事故中,積極開展搶險救災和查勘理賠工作,在幫助受災群眾和企業盡快恢複正常生產生活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

四、行業建設深入推進

近年來,重慶保險業不斷推進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行業自律建設、社團組織建設等三個方麵的建設,行業發展的基礎更加夯實。

1.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力度加大

各公司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提高的保險需求,積極創新銷售手段,大力發展電話銷售、網絡銷售等更加便捷、實惠的銷售方式;大力完善客戶服務體係,改善理賠服務手段,出台理賠服務承諾,推行理賠服務標準化和車險理賠信息自主查詢製度,提升理賠效率和客戶滿意度水平。

2.行業自律建設向縱深推進

車險、銀保等重點業務自律得到有效堅持和強化,促進了市場秩序的有效好轉。保險業內協調溝通機製逐步形成,公司內控製度落實力度明顯加大,保險公司高管人員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紀律意識和效益意識明顯提升。

3.行業社團組織建設邁上新台階

重慶保險學會掛牌成立。重慶保險行業協會和學會建設的目標和任務進一步明確,履職能力進一步增強。

五、社會保險意識增強

“十一五”期間,重慶市保險業發展的立法環境、執法環境、政策環境和輿論環境均持續改善。

在政策環境方麵,重慶市委市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對保險業的支持力度明顯加大。2006年,市政府印發了《貫徹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若幹意見的實施意見》,明確了保險業在重慶國民經濟社會中的定位和重要作用,為重慶保險業加快發展、做大做強提供了強勁的政策保障;2010年,市政府出台《關於大力發展責任保險的實施意見》,在全市五大領域數十個行業全麵推行責任保險,開創了省市政府部署責任保險發展的“先河”;多種保險業務的推廣得到市金融辦、市衛生局、市安監局、市公安局等部門的大力支持。

在立法和司法環境方麵,重慶保監局與市人大、市高院、市公安局等建立了工作會商機製,保險業立法和執法環境的公平性問題得到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公共場所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寫入地方立法;市高法院出台《全市法院保險糾紛案件審判實務研討會會議紀要》,金融糾紛案件聯席協調機製建立。

在輿論環境方麵,各主流媒體關於重慶保險業的正麵報道大幅度增加,運用輿論監督提升監管效率的局麵初步形成,為改善行業形象,提升公眾保險意識發揮了積極作用。

六、監管體係逐步完善

“十一五”期間,重慶保監局堅持一手抓監管、一手促發展,切實把維護被保險人根本利益作為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防範化解保險市場風險作為首要任務,通過實施對規範市場有用,對健康發展有效的監管策略,大力整頓規範市場秩序、營造良好市場環境,有力促進了全行業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目前,一個以公司內控為基礎、政府監管為核心、行業自律為保證、社會監督為補充的四位一體的保險監管體係基本形成。保險監管手段從單一化向多樣化發展,一個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並重、人工檢查和信息化檢查並用、分類監管和差異化調控並舉的監管創新局麵已然開啟。保險業務收付費零現金管理製度、見費出單製度、車險承保理賠信息自主查詢製度、行政處罰信息網上公開製度等監管製度順利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力遏製了惡性競爭、銷售誤導等非理性市場行為,預防和化解了保險業經營風險,保護了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節 重慶保險業的重要作用

現代保險不僅具有分散與轉移風險、給付保險金的基本功能,也具有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功能,保險是社會的“穩定器”和“減震器”,又兼備金融功能的獨特性。近年來,保險業在參與統籌城鄉建設、社會保障體係服務、安全生產與社會風險管理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商業保險參與重慶市社會保障體係建設

縱觀國際上社會保障的發展,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商業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製度的相互滲透和融合日益加深,商業保險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係方麵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重慶市近年來利用商業保險機製參與社會保障製度,同時參與城鄉社會保障製度建設,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1.商業保險經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

20世紀90年代初,重慶開發建設速度加快,因建設征地而農轉非的人員數量猛增,農民失去土地後得到一次性征地補償金,卻因不能有效使用形成“補償—花光—再補償”的惡循環,增加了政府財政負擔,嚴重影響了基層社會穩定。同時,被征地農民沒有進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城市低保政策的嚴格限製和繁雜手續,也使得被征地農民很少能享受低保。

在這種情況下,重慶市調整政策,規定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多種方式進行養老安置:民政部門發放、銀行辦理、向保險公司投保養老保險等,並相繼於1994年和1999年兩次調整發放模式,最終明確“男50歲、女40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在自願的基礎上,由土地主管部門將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交保險公司辦理儲蓄式養老保險,並向保險公司交納管理費;同時,政府向辦理養老保險的農民提供利差補貼;最後,保險公司按月向農民支付“保險生活補助費”,直至參保人死亡。

這種“政府+保險公司+農民”的補償金發放模式發揮了三個方麵的作用:一是保障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養老需求。實行儲蓄式養老保險模式後,農民每月能拿到約200元錢,基本能滿足生活之需,農民滿意。二是切實解決了農民養老金安全性問題,政府通過合同方式與保險公司約定了權利義務,避免政府部門在經辦過程中擅自挪用養老金的問題。三是保險公司有密集的機構網絡、優質的服務和專業化的管理製度,能夠高效解決農民養老保障問題,大大減輕政府管理成本。四是擴大了保險業務在農村市場的覆蓋麵,發揮了社會“潤滑劑”和“減震器”的作用。

經過多年的不斷探索完善,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政府調控、保險經辦、市場運作”運作模式,截至2006年年底,重慶市被征地農民儲蓄式養老保險業務已覆蓋重慶市16個區,累計承保本金達23.85億元,累計承保人數達12.84萬。

當然,由於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來源有限、政府補貼力度不夠等多種原因,該模式也存在保障程度較低、覆蓋人群不足等一些不足之處,同時,仍然有很大一部分征地農轉非人員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隨著國家和重慶市社會保障體係的構建和逐步完善,為遵循自上而下的政策安排和爭取中央的財政支持,重慶市從2008年開始,失地農民商業養老保險模式開始讓位於由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實施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儲蓄式養老保險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可自願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在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缺失和保障嚴重不足的背景下,商業保險經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較好地解決了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推動了重慶市直轄建設、加快了重慶市城市化進程,征地農民總體上感到比較滿意。該模式得到中國保監會、重慶市政府的肯定和認可。2007年9月,重慶市政府召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專題會議,會議充分肯定了重慶市現行的由商業公司運作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模式15年來的積極意義。重慶征地補償由保險公司運作也引起保監會重視,向全國發文要求舉一反三借鑒該模式。重慶市在安置被征地農民方麵進行的這個有益探索對解決全國各地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