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須正確區分宗教領域矛盾的性質,把握其特點,妥善加以處理
西部民族地區宗教領域的矛盾是客觀存在的,如何正視這些矛盾和問題,正確的態度應該是,有矛盾有問題就要研究和解決。江澤民同誌於1999年在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指出:“我們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增長處理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才幹,見微知著,未雨綢繆,從容應對。”宗教領域的矛盾,有時往往是民族意識、宗教意識問題與政治問題、社會衝突糾纏在一起,非對抗性矛盾和對抗性矛盾交織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眾和別有用心的壞人攪和在一起,會增加我們工作的難度。宗教領域矛盾解決的難點主要是矛盾性質的界定,這既是個理論問題又是個實踐問題。特別是如何妥善處理宗教領域發生的群體性事件,是一項政策性強、難度大的細致工作,處理得當,可有效化解矛盾;如果處理失當,則可能使事態擴大,激化矛盾。處理宗教領域群體性事件,關鍵在於正確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用不同的方法解決不同性質的矛盾。因宗教問題引起的群體性事件是人民內部矛盾的特殊表現形式,盡管形式激烈,但從總體上講仍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範疇。在這裏一定要解決對兩類不同性質矛盾的混淆問題,防止“人為樹敵”和“重性輕處”兩種錯誤傾向,正確辨別矛盾性質和妥善解決矛盾問題。大量的事實證明,識別和處理宗教領域的矛盾,往往具有突發性、對抗性、群眾性、複雜性的特點,我們必須從容應對,妥善處置。對一般群體性事件要立足於疏導,進行說服、教育、勸阻,切不可簡單從事,態度粗暴,從而導致矛盾擴大,事態升級。但對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幹擾正常秩序的突發性群體事件,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孤立、打擊其中的違法犯罪分子,教育爭取一般參與的群眾,及時果斷地製止事態發展。
從總體上看,現階段西部民族地區的民族關係是和睦的,民族團結是穩固的,宗教界也是平穩的。反映在宗教領域中的矛盾,大量的是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從全局來看,我們必須清醒地、冷靜地、牢牢地把握這一基本事實,堅持這一基本判斷。但毋庸諱言,近年來,人民內部矛盾中出現對抗性或向對抗性轉化的情況,人民內部矛盾與敵我矛盾交織在一起的情況,時而在民族、宗教方麵的一些事端中表現出來。這類事端往往形式上容易激化、性質上容易轉化,如果不能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當地基層、解決在內部,就可能引起局部地區程度不同的社會震蕩,嚴重的還可能使社會矛盾尖銳化、敵對化。李瑞環同誌曾強調指出:“在現階段,我國民族、宗教方麵發生問題,主要屬於人民內部矛盾,但也不排除有的問題帶有對抗性質。對於人民內部矛盾,隻能用耐心說服、改進工作的辦法來解決。絕不能把非對抗性矛盾當作對抗性矛盾,人為樹敵;不能把非對抗性矛盾激化成為對抗性矛盾,自討苦吃。對一些人借用民族、宗教問題引發事端,製造動亂,我們也不能喪失警惕,必須嚴肅對待,果斷處理。此類事端,有時是非對抗性矛盾和對抗性矛盾交織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眾和別有用心的壞人攪和在一起,增加了我們工作的難度。事實證明,正確地識別和處理這類問題,必須堅持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這兩麵旗幟。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損害人民利益、踐踏法律尊嚴,都是不能允許的,都必須堅決製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