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資者歧視
投資者歧視的基本觀點是在累計投標詢價方式發行IPO的過程中,承銷商歧視不同的投資者,即對於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區別對待,而這種投資者歧視與IPO折價存在密切的關係。
(4)產權結構理論
IPO的產權結構理論的基本觀點是,發行企業利用詢價製度選擇投資者,改善企業的產權結構,而同時為了激勵更多的投資者參加IPO,對IPO進行折價銷售。
Booth和Chua(1996)認為IPO折價與發行企業對於分散的產權需求有關。為了分散企業產權結構,保證企業股票在二級市場有足夠的流動性,發行企業必須選擇合適的投資者。而為了能夠選擇合適的投資者,必須有足夠投資者參加IPO的發行,即必須有足夠的超額認購倍數。而投資者要參加認購IPO,必須獲得關於IPO的足夠信息。投資者為了獲得關於IPO的足夠的私人信息,必須花費一定的信息成本。
因此,為了補償投資者收集信息的成本,IPO必須折價銷售。
4.4.2 上市公司再融資方式
1.國際市場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不同方式由於上市公司產業發展或資本運作的需要,在證券市場進行再融資是上市公司籌集資金的最佳方式之一。在國際市場上,再融資的方式主要有增資發行、供股發行、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配售和分拆等六種方式。其中,供股發行即配股,配售即定向增發,而認股權證和分拆這兩種方式在我國證券市場曾經使用或已不使用。在成熟的國際證券市場上,上述六種的基本方式又可以派生出多種衍生方式和金融工具,而且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不同時期,其運作的方式、範圍及影響也有所差異。
增資發行(SPO)是與初始發行(IPO)相對應的證券發行方式,在國外證券市場中泛指除IPO之外的上市公司再次發行股本性證券,其含義基本上與我國的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概念相同。這一增發含義以美國為典型代表,而英國則以比例配售新股的增發方式為主,與我國的配股概念相對應。上市公司增加發行新股經常與上市公司的收購、拆股行為聯係在一起,尤其在英國和美國的證券市場,上市公司在收購一家公司後,會發行新股籌集資金或置換被收購公司的原有股權,這時有可能並不涉及現金的流入。從國際市場來看,二次發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在其初次發行之後再次發行新股。為了實現增資以擴大生產或改進技術或者實現發起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變現,上市公司可以再次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
供股發行是與英美法係國家及部分大陸法係國家和地區廣泛實行的授權資本製緊密關聯的。實行授權資本製的國家和地區,公司資本總額可以預先登記,但不要求發起人或股東在公司設立時全部認足或募足,未予認購的部分,則授權上市公司董事會根據需要隨時發行。其注冊資本僅僅是公司預計發展的規模和政府允許公司發行資本的最高限額,並不要求公司股東一次全部認繳。如公司首發(IPO)隻發行部分的實際資本,剩下的部分可在適當的時候二次發行,即供股發行。這可以為公司實施經理人員股票期權(ESO)、員工持股計劃(ESOP)和管理層收購(MBO)等提供股票來源。
認股權證是一種權利契約,支付權利金購得權證的一方有權(非義務)於契約期間或契約到期時,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買進(或賣出)事先約定數量的標的證券,認股權證的交易即為決定是否買賣特定標的證券的這種選擇權的交易,其實質為一種期權的買賣。認股權證具有衍生性、收益性、流通性和不穩定性等特點,同時也是一種短期的融資工具。1992年至1996年間,我國證券市場曾推出過認股權證的交易,然而因各種因素未能得以持續發展。
分拆即分拆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將一部分資產從原有的公司分離出來,組成一個新的公司並發行股票認購原有的資產,同時向公眾發售新股的一種再融資方式。
如TCL集團擬分拆TCL移動到香港上市。海外的可轉換債券融資方式與國內情況大致相同,但其債券的種類更豐富,轉換條款也更靈活。
從國外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上市公司通過上述六種方式進行再融資是證券市場中常見的現象。世界主要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數量和金額都非常巨大,如美國從1991年到1999年所發生的再融資總量已經超過了過去20年的總和,在這期間,美國共有5212家公司進行過再融資,涉及金額高達2萬億美元。但不同的國家再融資的主要方式也不一樣。英國的再融資方式為增發新股,而在加拿大、歐洲和大部分亞太地區國家的證券市場中,比例配售仍為主要的再融資方式,即我們通常所說的配股,實行比例配售的融資方式有實施時間短、見效快的特點,有時,股票進行比例配股再融資隻需要幾分鍾即可全部完成。
2.我國上市公司再融資現狀就我國證券市場而言,從1990年到2005年上市公司共實施了1244次再融資,募集資金3123億元,從融資相對規模角度來說,可以說是與國際市場的水平比較接近了。就目前我國股市的情況來看,我國上市公司整體素質參差不齊,效益好、有發展潛力的上市公司十分稀少,在證券市場投機成分較重的情況下,股價的高估就在所難免,投資者也就不願意以較小的折扣申購其再融資的證券。此外,投資者參與股市所獲收益的主要來源是二級市場上股價的波動,而非上市公司分紅所得,因此一旦上市公司再融資後業績增長不能跟上股本的擴張速度,就無疑會使公司的股價大打折扣。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理念將逐漸成熟,我們應該對再融資的規範進一步完善,使之能夠成為保障證券市場發揮資源配置功能的主要手段之一。
國際證券市場上可供選擇的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且每一種基本方式又可能派生出多種衍生方式和金融工具。例如在美國,上市公司再融資途徑除了上述三種途徑外,還有期權、抵押債券、可轉換優先股等,可選擇性很大。
相對而言,我國再融資途徑較少,目前上市公司在我國證券市場上進行再融資主要通過以下三種途徑:增發、配股和發行可轉換債券。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可轉換債券的平均融資額最高,增發次之,配股最小。同時上市公司對再融資的選擇在不同時期有顯著不同的特點:(1)1998年以前再融資主要以配股為主,1990年到1997年,上市公司共進行了466次再融資,其中以配股386次,增發B股79次,發行可轉換債券1次;(2)1998年到2001年三種再融資方式並舉,上市公司共進行了655次再融資,其中配股565次,增發80次,可轉換債券10次;(3)2002年到2005年增發和可轉換債券逐漸占據再融資主體地位,上市公司共進行增發49次,募集資金381億元,發行可轉換債券21次,募集資金223億元,配股46次,募集資金118億元。2005年開始,隨著我國股票市場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進行,認股權證這種方式又重新進入人們的視野。因此,可以通過政策創新,增加再融資的方式,一方麵為上市公司提供多樣的再融資方式,另一方麵也豐富了證券市場的投資工具。
3.我國上市公司再融資方式的比較分析
配股、增發以及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常采用的三種再融資方式。這三種再融資方式有以下幾個共同點:
1)配股、增發以及可轉換債券三種再融資方式,都是在核準製框架下,由證券公司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發行規模、發行方式、發行價格、證監會核準等組成的證券發行製度。
2)三種再融資方式都對淨資產收益率有最低的要求,且投資者都要以現金方式認購,強調同股同價等等。
這三種再融資方式盡管存在一些共同之處,但是也存在諸多差異,這些差異是上市公司選擇再融資方式的主要依據。配股、增發、可轉換債券的主要差異如下:
(1)融資條件不同。為了保證資金的有效使用及安全性,監管層分別通過淨資產收益率、以往分紅情況及融資時間間隔等嚴格規定了再融資的硬性指標。就淨資產收益率要求而言,監管層對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的要求最高,增發的要求最低。如配股和增發要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增發還有放寬要求的例外條款,即如果不滿足6%的條件,但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與發展前景,且增發完成當年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發行前一年的水平的也可增發)。可轉債則要求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淨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
(2)就融資前是否有現金分紅而言,發行可轉債對現金分紅的要求比發行新股要嚴格。配股和增發要求披露公司現金分紅信息,對於最近三年未分紅派息但能給予合理理由的,原則上仍可配股或增發。而發行可轉債要求最近三年特別是近一年必須有現金分紅。因此,若上一會計年度有現金分紅,才可以考慮發行可轉債,否則隻能考慮用配股或增發融資。
(3)就融資時間間隔而言,發行可轉債更具優勢。配股距前次發行至少應間隔一個會計年度,增發隻要求距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至少一年,而發行可轉債就沒有時間間隔要求。
(4)就融資規模而言,一般來說,增發融資規模最大。三種方式中,配股要求配股總額一般不得超過總股本的30%;發行可轉債的上限為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且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增發目前尚沒有具體的融資規模限製,而即使考慮到監管層加強對增發監管的因素,增發也可能是融資規模最大的一種再融資方式。
(5)就發行定價而言,可轉債發行定價稍高,增發次之,配股略低。為了迅速完成配股,上市公司傾向於將配股價定得低一些;而增發則一般以發行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或距發行日最後若幹個交易日平均收盤價為基礎,按照一定的折扣比例來確定。可轉債發行價格的確定一般以公布募集說明書前三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盤價格為基礎,並上浮一定幅度。
(6)就融資後的經營壓力而言,配股和增發有攤薄作用,都可能導致公司當年的每股收益和淨資產收益率下降,未來是否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也是上市公司需要考慮的,如配股當年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得低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增發後應至少實現盈利預測80%以上,否則應予以說明或公開致歉。因債息具有稅盾作用,發行可轉債對公司當年每股收益和淨資產收益率影響不大。另外,配股和增發可補充公司資本金,風險較小,而發行可轉債則需考慮到期未轉換債券的還本付息問題,財務壓力較大。
(7)就大股東控製權而言,如參與配股,則對控製權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增發的股權稀釋作用較為明顯;可轉債對股權的稀釋是逐步的。
(8)就融資後財務成本而言,股權融資的財務成本明顯高於債權融資。原因是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且股息是稅後支付,可轉債的利息率較低且債息是稅前支付。
另外,如果資產負債率較低,為優化財務結構,宜選擇可轉債融資;如果資產負債率較高,償債壓力較大,則應選擇股權融資。
通過以上的比較分析可見,三種再融資方式各有不同特點和優勢,適合不同情況下企業發展的需要,上市公司進行再融資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再融資方式,而不是單純依賴於股權融資,甚至是哪種方式門檻低就采用哪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