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國寶之安全,有明一代在內宮還設有司寶女官,負責保存收貯禦寶符契。司寶女官不參與國寶鈐用過程,隻據聖諭要求將國寶提供給尚寶監而已。
司寶女官設於明初。吳元年置內職六尚局。其尚服局當有專司禦寶之女官。至洪武五年(1372年)更定為六局一司,尚服局下設司寶二人,秩正六品,洪武十七年(1384年)更定品秩,除原有司寶二人外,又增設掌寶二人,秩正七品,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再增典寶二人,正七品,女史四人,改掌寶為正八品,司寶之人數,品秩不變。司寶女官之編製遂成定製。至永樂年,女官之職事全部移歸宦官時,此編亦未裁除,直至明末。
綜上所述,明代負責國寶保管、使用之尚寶司、尚寶監、司寶女官三機構之關係便可一目了然。值得注意者,這種多重掌寶機構,多重用寶手續之製實為晚明宦官控製尚寶司,進而左右詔旨發布以幹國政之肇因。
用寶程序。明代諸帝於用寶極為慎重,尚寶司、尚寶監皆奉旨請寶鈐用。誡如成祖所言:“無禦寶文書,即一軍一民,中官不得擅調發”(《明史》卷七十四)。即使於宦官專權之日,國寶使用之程序仍十分嚴格。
使用禦寶之前,“尚寶太監用大黃絨絛,兩手恭捧,掛於項。尚寶卿以金盆盛水濯之,次日乃用。”(《明會要》卷二十四)《明會要》載,每年三月二十九日、九月二十九日為用寶之期。實則此二日需舉行象征性之儀式,而絕非隻此二日用寶,它日則不與焉。由於原因及地點不同,國寶使用之程序亦有區別:
(一)普通之誥敕文書:“凡誥敕等項寫完,合用某寶,本司官會尚寶監官於皇極門用。”“凡吏部選過文職、帖黃,三年兩次,底簿每年一次,俱年終奏行本司用寶。先期具手本送司,會同吏科給事中一員,於本司查對明白,本司奏請用寶”。“凡兵部每次選過武職,帖黃簿並三年一次清理。武職大小,帖黃簿具奏行本司用寶。先期具手本送司,會同兵科給事中一員,於本司查對明白,本司奏請用寶。”(《大明會典》卷二百二十二)以上諸情況用寶,尚寶司以揭帖赴尚寶監,尚寶監請旨,然後赴內司領取,尚寶司、尚寶監官共同鈐用後繳回內司。
(二)重大軍事行動急令調軍用寶,則啟用用寶金牌。《明實錄》洪武四年(1371年)五月:“命工部造用寶金牌及軍國調用走馬符牌。用寶為小金牌二,中書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遇製書發兵,省府以牌入而後內府出寶用之。”又洪武四年八月,“改製用寶金牌,其上篆為陰陽文,仍增金符二字,闊三寸,長九寸五分,上鈒二鳳,下鈒二麒麟,牌首為圓竅,貫以紅絲絛。上以古者符寶示大信於天下,關防弗嚴,則奸偽由生,故命改製二牌,仍付中書省與大都督府各收掌之。凡軍機文書非大都督府長官與中書丞相及在省長官不許入奏,亦不許擅自奏請。若有詔急令調軍,中書省即會大都督府官同人覆奏,然後各出所藏金牌入內請寶出用。”(《明太祖實錄》卷六十六)
(三)凡朝廷大禮,尚寶司官取國寶隨皇帝至行禮之地。頒詔天下時,翰林院官先撰詔文請旨裁定,付中書舍人書寫,然後尚寶司於禦前直接用寶。
(四)各種禮儀性隨寶:“每大朝會,本司官二員,以寶導駕,俟升座,各置寶於案,立侍殿中。禮畢,捧寶分行,至中極殿,置案而出。駕出幸,則奉以從焉。”(《明史》卷七十四)又皇帝登基大典當日,“捧寶官開盝取玉寶,跪授丞相,相捧寶上言:皇帝進登大位,臣等謹上禦寶。尚寶卿受寶,收入盝內,”(《明會要》卷十四)又凡遇皇帝親祀天地、社稷、山川,尚寶司官按例都要“於承天門外乘馬,從寶後行。禮畢,仍從寶回至承天門外下馬。”(《大明會典》卷二百二十二)以上諸情況,由尚寶監太監於內司領寶後交付尚寶司官員,由尚寶司全權負責隨寶事宜,尚寶監不得參與。
每年歲終,尚寶司官奏行欽天監選擇洗寶吉日。至期,尚寶監太監和香物入水,共同捧寶於皇極門洗淨,入寶匣謹封。與此同時,尚寶司將本年度用寶數目統計上奏,據統計,每年用寶約三萬餘次,用寶色銀每年約消耗六十餘兩。(《明宮史·木集》)
故宮今藏明代國寶狀況。明代國寶曆經李自成進駐紫禁城等變革,所存者迄今未見。現今北京故宮博物院所藏隻璽文與明二十四寶有相同者。其紐製、質地、尺寸皆與原國寶迥異。對比研究,其製作當在明中葉成化時。所得計十有五方。其“皇帝之寶”二方,“皇帝尊親之寶”二方,“製誥之寶”一方,“廣運之寶”四方,“欽文之璽”三方,“禦前之寶”三方。雖然殘缺不全,仍不失為研究明代寶璽製度之珍貴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