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通過資信機構調查特許人的資信情況。對一些較大的長期性特許人,盡可能通過資信機構調查特許人的資信狀況,尤其是國外的特許人或其代理人在國內開始發展特許加盟時。
(9)請律師、審計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參與。單個受許人專業知識畢竟有限,條件允許的話,請專業人士如律師、審計師、會計師、特許經營專家等參與考察、談判過程。
(10)要防備過於寬鬆的合同,那有可能是個圈套。當受許人感到合同寬鬆得不合常理時,要注意自己的加盟費。
(11)要清楚地核算出投資、回報與風險,不要超出自己的資金能力所能承受的範圍。受許人應在《招商手冊》中提出的投資與回報預算基礎上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投資情況,清楚地核算出投資、回報與風險。應落實自己可靠的資金來源,並注意不要超出自己所能承受的資金範圍。
(12)不要超出自己的經營能力。雖然特許人會給予培訓,仍要衡量自己的經營管理能力是否適合。尤其是對需要一定專業技能的加盟項目,更應詳加考慮。
(13)受許人盡可能接觸特許人的各級管理人員,並和他們多溝通、交流。一是可以對項目有更多了解;二是可以考察特許人的經營管理能力。這對於投資者做出加盟與否的決定,以及以後的運作極有好處。
三、合同中法律問題的理解
1.履行內容
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總部一般負有為加盟店提供相關業務指導的義務,以便加盟店在開業時和開業後順利地運用總部定下的經營模式。因此,加盟者應預先了解總部在這方麵的義務。另外,加盟者也要了解自己應該履行的義務,以確保自己也同樣地遵守合同要求。這是由於法律上要求:任何一方無權單方改變指定的義務和責任,無論其他代替品或方式是否與指定的一樣好或比指定的更好。
2.履行時間
在一般特許經營合同中,指定履行承諾時限的條款都是合約的注明要素,當事人應在時限內履行自己的義務和責任。一般情況下,法律不會強加履行合約的時間為要素,合同內並沒有協定時間是一要素,或沒有指定時間時,法院隻會要求當事人在合理時間內履行其合同上的義務及責任。特許經營合同中,有些承諾是先決條件的,有些承諾是需要同時進行的,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其中一方足以履行或願意並有能力履行,否則無權要求對方履行合同上的條款。還有,總部為加盟店提供貨品及廣告等服務的責任與加盟者繳付貨款及服務費的責任,是應該同時履行的條款,另有協議的除外。
其他承諾,一般被視為獨立的條款,但也要依規定時限履行。如果在指定的時限內或其後的一段時間(如時間並非要素),沒有履行合約,除非無辜者能證明這一事故給他帶來不可彌補的後果或損失,否則他無權把延遲履行當做解除合約處理,但他仍有權要求合理的賠償。
3.履行地點
合同內一般都指定履行義務的地點。在特許經營合同上,都要求總部定期到加盟店提供各方麵的技術援助或指示等。另外,加盟者也要派員工到總部的培訓中心受訓等,這些條款都應把履行責任的地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