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動火部位負責人:
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係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並參與製定和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有製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係統如出現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並簽字。
(6)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並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後,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四、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與管理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
鍋爐壓力容器是鍋爐與壓力容器的全稱,它們同屬於特種設備,在生產和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
壓力容器由於密封、承壓及介質等原因,容易發生爆炸、燃燒起火而危及人員、設備和財產的安全及汙染環境的事故。目前,世界各國均將其列為重要的監檢產品,由國家指定的專門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法規和標準實施監督檢查和技術檢驗。
1.鍋爐檢驗
為確保在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可靠性和完好性,應根據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定期對鍋爐和壓力容器進行檢驗。
鍋爐的定期檢驗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定期檢驗由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檢驗單位進行。
(1)外部檢驗:
外部檢驗是指鍋爐運行狀態下對鍋爐安全狀況進行的檢驗,鍋爐的外部檢驗一般為一年。除正常外部檢驗外,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外部檢驗。
①鍋爐開始投入運行時。
②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恢複運行時。
③鍋爐的燃燒方式和安全自控係統發生改動後。
(2)內部檢驗:
內部檢驗是指鍋爐在停爐狀態下對鍋爐安全狀況進行的檢驗,內部檢驗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除正常內部檢驗外,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部檢驗。
①安裝的鍋爐運行了一年後。
②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恢複運行。
③移裝鍋爐投運前。
④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後及重新運行一年後。
⑤根據上次內部檢驗結果和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的安全可靠性能懷疑時。
⑥根據外部檢驗結果和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的安全可行性有懷疑時。
(3)水壓試驗:
水壓試驗是指鍋爐以水為介質,以規定的試驗壓力對鍋爐受壓力部件強度和嚴密性進行的檢驗。水壓試驗一般每六年進行一次,對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力試驗。水壓試驗不合格的鍋爐不得投入使用。
(4)鍋爐檢驗的注意事項:
①鍋爐檢驗前,使用單位應提前進行停爐、冷卻,放出鍋爐水。
②鍋爐檢驗時,與鍋爐相連的供汽(水)管道、排汙管道、給水管道及煙、風道用金屬盲板等措施隔絕,金屬盲板應有足夠的強度並應逐一編號、掛牌。
③進入鍋筒、容器檢驗前,應注意通風;檢驗時,容器外應有人監護。
④檢驗所用照明電源的電壓一般不超過12伏,如在比較幹燥的煙道內還要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則可采用不高於36伏的照明電壓。
⑤燃料的供給和點火裝置應上鎖。
⑥禁止帶壓拆除連接部件。
禁止自行以氣壓試驗代替水壓試驗。
2.鍋爐的安全運行
(1)檢查準備:
對新裝、移裝或檢修後的鍋爐,啟動前應進行全麵檢查。為不遺漏檢查項目,檢查應按照鍋爐運行規程的規定逐項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