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危險作業安全技術與管理(3)(1 / 3)

②帶壓不置換動火。對易燃、易爆、有毒氣體的低壓設備、容器、管道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在理論上是允許的,隻要嚴格控製焊補設備內介質中的含氧量,不形成達到爆炸範圍的含量。在正壓條件下外泄的可燃氣體隻燃燒不爆炸,即點燃可燃氣體,並保證穩定的燃燒,就可控製燃燒過程,不致發生爆炸。現在這方麵的技術與設備基本是成熟的。

采用帶壓不置換動火時,應注意一些關鍵問題:

補焊前和整個動火作業過程中,補焊設備或管道必須連續保持穩定的正壓。一旦出現負壓,空氣進入焊補設備、管道,就將發生爆炸。必須保證係統內的含氧量低於安全標準(一般規定除環氧乙烷外,可燃氣體中含氧量不超過1%為安全標準),即動火前和整個補焊作業中,都必須始終保持係統內含氧量1%。若含氧量超過此標準,應立即停止作業。

補焊前先測定壁厚,裂縫處其他部位的最小壁厚應大於強度計算所需的最小壁厚,並能保證補焊時不被燒穿;否則不準補焊。

帶壓不置換動火的危險性極大,一般情況下不宜采用。

5.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管理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一般為兩聯,表8-5為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式樣。

(1)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①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後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後將辦理好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②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③一份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隻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後,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上簽字。

④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不準轉讓、塗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⑤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2)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有效期限:

根據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規定,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6.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審批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複審簽字後,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後,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7.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麵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製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並在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後,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鍾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經其簽字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工藝流程,了解介質的化學、物理性能,會使用消防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於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動火前要按照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檢查動火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係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後,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