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京外國留學生法製化管理存在的問題(3 / 3)

在京外國留學生社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近些年來,外國留學生教育已成為北京教育國際合作交流的一項重要內容,而北京市也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來華留學教育管理服務的法律法規體係。但是,留學生的管理工作不僅包括教育管理,還包括對留學生的社會管理。其中社會管理同樣非常重要,涉及到政府、社會的多個方麵,主要包括外國留學生的結社管理以及宗教活動管理等各項事宜。

結社自由、集會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都是世界各國憲法普遍承認的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利。外國留學生之間有著共同的外部環境,同時又遠離自己熟悉的社會環境,人際關係發生了變化,這種狀況會容易使他們形成社團。為了保障外國留學生的基本自由權利,《高等學校接收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允許外國留學生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外國留學生在我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的管理規定》。2007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關於外國留學生工作的若幹規定》中也規定了學校應尊重留學生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外國留學生提前報請學校批準後,可在校內指定地點和範圍內舉辦慶祝其國慶日、獨立日等慶祝活動;外國留學生過宗教生活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在校留學生未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的批準,不得成立跨學校、跨地區的學生組織;不得從事傳播宗教等與留學生身份不符的活動。

從北京市的外國留學生社團現狀來看,比較大的學生組織已形成規模,如“非洲同學會”、“日本人會”、“韓國學生會”等等。這些學生社團多以駐京的外國商社和使館的支持為基礎,並收取會費作為活動經費,開展聯誼和文體等活動。隨著外國留學生人數的不斷增加,這些社團的人數逐年呈上升趨勢。他們中的大多數人能遵守我國法律,但也有少數人無視我國法律者。但從我國規範外國留學生結社活動的法律規範來看,目前僅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基本的做法似乎是采取“不承認、不取締、不發生關係、不承擔任何義務和責任”的態度,這種現狀不僅不利於我國改革開放的現實需要,也不利於我國依法治國良好國際形象的樹立。

同樣的問題也存在於對外國留學生宗教活動的管理當中,一方麵,對留學生宗教活動管理方麵的法律應當進一步具體化,明確外國留學生在宗教信仰及宗教活動方麵的權利與義務,使他們在組織或進行相應的活動時有法可依,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麵,還需規定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措施以及幅度,為執法部門的執法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綜上所述,北京具有豐富的高等教育資源,在全國來華留學教育事業中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在建設現代化世界城市的新形勢下,北京已經製定了一係列的外國留學生管理法規政策,在規範外國留學生教育方麵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當前在發展留學生工作方麵仍然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涉及到留學生的獎學金管理、就業管理、居住管理、社會管理等方方麵麵,我們應充分認識法律規製對留學生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盡快構建並完善適合留學生特點的法律管理體係。

(作者單位:外交學院國際法係;本文受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重點項目《北京建設中國特色世界城市中的外國人管理機製研究》的資助,項目編號:12FXA001)

【注釋】

①⑧許軍珂:“關於完善外國留學生法製化管理的幾點建議”,《河北北方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12期。

②③金一超:“外國留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工作之探討”,《安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1期。

④馬方來:“中韓外國留學生獎學金政策比較及其啟示”,《黑龍江教育學院學報》,2009年第12期。

⑤詳見《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生活費標準的通知》(教財[2008]7號)第一條、第二條。

⑥⑦郭素紅:“優化北京高校外國留學生教育的問題及對策”,《北京社會科學》,2011年第3期。

⑨張伶華:“淺析外國留學生校外住宿的管理—以武漢大學為例”,《科技創業月刊》,2012年第6期。

⑩趙芸:“外國留學生社區管理模式探析”,《遼寧警專學報》,2013 年第11期。

李錳:“從在京外國留學生社團情況談‘外國人結社法’的立法必要性”,《公安大學學報》,1996年第9期。

魏少春:“談外國留學生居留管理問題”,《遼寧警專學報》,2010年第11期

責編 /張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