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歐洲合同概念之外延比較研究(3 / 3)

法國和比利時的法律並沒有從以上兩個關注點出發考慮問題。法國和比利時的民法典都有一個類似的條款:出借人在有緊急的、不可預知的需要時可以收回出借物。另外,根據法國和德國民法典,出借合同是自交付借用物之日起成立,這一條款也僅適用於這類合同。這類案件中允諾人是不能基於情勢變更尋求救濟的,因為法國和比利時都不承認情勢變更原則。因此,出借人對出借物的不時之需隻有在轉移出借物之前是受保護的,但不能說這是出於借用人角度的考慮,因為出借人是否在借用物轉移占有之前受約束與借用人是否因允諾人違約而受損害沒有關係。如果允諾人轉移了出借物,接下來他也不可能再因不時之需受保護了。法國和比利時構建其規則時避開了對如何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討論,通過在成文立法中對一般規則設置例外條款來解決。根據具體的例外規則,允諾人可以在出現緊急的、不可預知的需求時,索回出借物。這一特殊規定與法國和比利時不承認情勢變更原則是相矛盾的,隻適用於法律明確的案件類型。他們沒能解決這樣的問題:出借人願意在出借物轉移占有之前受拘束的是否受保護。因此,法國和比利時的路徑,也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方法。

提供無償服務的合同的強製力

提供無償服務的合同與借用(保管)合同都是一種基於善意並無需支付成本的行為。其也麵臨與借用(保管)合同相同的兩個問題。即允諾具有拘束力需要具備的形式要件以及如允諾人不履行允諾造成被允諾人損害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提供無償服務的合同雖然與借用和保管合同的具體解決路徑不同,但基本關注點是一樣的。如果允諾為被允諾人提供無償服務,允諾人的成本沒有增加,而被允諾人因為允諾人不履行允諾遭受損失。這種情形下,如果允諾人賠償被允諾人的損失,那麼原本以為無需成本的允諾將負擔巨大的成本。反之,原本以為將獲得利益的被允諾人將遭受損失。

平衡二者關係需要考察以下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允諾提供無償服務者是否要對其違反允諾承擔責任。對此,在幾乎所有的民法法係國家允諾者因違反允諾承擔責任。第二個問題是允諾是否應盡到一般有償合同的注意義務。對此問題共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允諾人承擔與有償交易中同樣的注意義務,如蘇格蘭、英格蘭和愛爾蘭以及奧地利、德國,但奧地利法學家認為不應該讓允諾人對其一般過失承擔責任。二是允諾人承擔的注意義務比一般有償允諾中承擔的注意義務標準更低,如法國、比利時、荷蘭和意大利。但在比利時,若這種無償服務的允諾是發生在商業情境中則被視為有償允諾,注意義務的標準也同一般有償允諾的標準一樣。在荷蘭,無償服務的允諾不僅承擔的注意義務的標準更低而且損害賠償的範圍也更小。

結語

合同概念的外延越往外越模糊不清。考察歐洲合同概念的外延可知,贈與的強製力規則在歐洲各國基本達成共識:一般贈與合同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後原則上具有強製力,特殊贈與則因理論上給予其對價或因有利於社會而被法律賦予強製了。借用、保管和提供無償服務合同的強製力問題歐洲各國製度懸殊,其根本分歧在側重保護允諾人還是側重保護被允諾人。借用和保管合同中,自然法學派的觀點側重保護出借人,如西班牙、德國、葡萄牙、荷蘭和希臘;接近於羅馬法的規定即嚴格堅持合同的強製力,如奧地利、蘇格蘭、英格蘭和愛爾蘭;既給予出借人羅馬法般的保護方式也兼顧了後來的自然法學派的主張,如意大利民法。因此以上規則的不同主要源於兩個關注點的差異:後期經院哲學家關注的“無償”;羅馬學者關注的“善意行為無障礙”。借用、保管和提供無償幫助的合同本質上都是一種無成本的善意行為。因此,基本上各國均堅持,在保證行為無償的條件下賦予該允諾強製力以兼顧不允諾人的信賴利益。

(作者單位:貴陽學院)

【注釋】

①J. BEATSON, Anson’s Law of Contract, 28th edition, 2002, OUP, p.69.

②E.Allan Farnsworth and W.F.Young,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ntracts,4th end(1998),p98.

③A.Corbin, Corbin on Contracts(1963),1A,

196,at p199~200.

責編 / 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