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巴納德協作係統理論看政府行政管理的提升(3 / 3)

再次,政府需要樹立談判意識,即政府應該接受公民通過合法渠道與之進行談判的行為,當政府或者公職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時,公民有權和政府進行交涉和談判,這是解決公民與政府衝突的有效方式。

最後,政府應該有監督的價值理念,政府掌握著社會的大部分資源並利用公權力對之進行分配,要想保證政府及其公職人員行政的規範性,需要來自政府內部與外部的監督,隻有這樣,才能及時發現並製止政府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不良行為。而政府作為人民權力的代理者,其需要保障公民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與監督權的落實。

政府要樹立合作意識,其在組織結構上也應該堅持合作的原則,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組織之間的合作,我國原本的官僚體係較為嚴重,各個部門組織各自為政,強調專業化分工,但這不利於組織之間的合作與溝通,政府要打破這種格局,可以實行有關部門集中辦公的方式,例如可以設置政務辦公大廳、行政審批中心等機構。

二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合作,在政府治理過程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並沒有絕對的界限,被治理者可以參與政府的治理活動,而治理者本身也是被治理的對象,二者在治理體係中是一種合作的關係,也正因為此,我國的服務型政府應該是一種合作型的組織結構。在這種組織結構之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行為實質上是一種促進社會合作的行為,而合作的原則也不僅僅局限於政府的治理活動,其將貫穿於整個社會治理的始終。

政府要在行政管理中秉持合作原則,就需要公職人員具有合作意識與合作精神,在政府的具體行政工作中需要表達出合作的意願,這樣社會治理體係才會擁有結構性的合作機製與製度。

廉潔高效是政府的目標指向。巴納德認為協作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也正是由於所處環境與組成要素的不斷變化,導致了協作係統也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組織係統是否能夠存續取決於兩個過程,一個是與協作係統和環境有關的過程,另一個是與滿足個人需求的成果創造與分配相關的過程。這兩個過程關係到協作組織的能率與有效性。

行政管理組織作為一個協作係統,其要能實現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必須同時具備高效能和有效性。而目前在政府的行政管理過程中,腐敗行為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它破壞了政府行政的公正原則,使得政府出現誠信危機,激化了社會矛盾。而政府一旦失去誠信,公眾便不會信任政府,政府所作出的行政決策便不具備明確性和穩定性。而政府要繼續行使行政行為,更多的是依賴行政強製手段,這又破壞了社會法治,誠信社會的建設也更加困難,公民也更加不願意與政府合作,政治參與熱情將降低。這樣政府工作的效率必然也要下降。

政府要提高自身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就必須進行廉政建設。要想抵製腐敗行為,政府公職人員必須要有牢固的廉政理念,行政人員應該做到不奢侈浪費、不以權謀私,更要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時時給自己敲響廉潔的警鍾,牢固自己的思想道德防線。

我國政府的管理目標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行政效率就是行政的產出與投入比。政府的產出是多樣的,既包括經濟的效益,也包括社會的效益,行政投入則是指公職人員為達到行政目標而投入的各種人力、物力、財力以及時間等一切的資源。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的各個層麵都有所反映,它是推動社會向前發展的一種綜合動力。行政效率還是政府進行績效評估的一個重要指標,在政府的績效評估過程中,應該將社會公眾作為評估的主體,因為公民是公權力的賦予者,讓社會大眾參與到政府的績效考核之中,其才能夠全麵細致的了解政府的工作情況,並且能夠為政府未來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在政府績效評估的各項指標設置上,應該更多的關注與社會大眾有關的評估內容,樹立以公民利益為主的政府政治觀,隻有這樣,政府在行政過程中才能夠時刻將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將其作為工作的核心重點。在績效評估上應該設立一定的獎勵機製,並將追求公共利益作為這一機製的導向,這樣才能夠引導和督促政府將行政目標和行政行為都指向為人民服務這一終極目標,提高其工作的效率。

政府作為社會資源的分配者與社會秩序的維持者,其行政效率的提高必然有利於優化資源配置和維護社會的穩定運行,並提高組織的凝聚力,促使組織更快實現目標。政府作為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其效率的提高也有利於更好的為公眾服務,實現其職能。這樣公民才能夠滿意政府的行政管理,政府作為一個協作組織的價值才能夠實現,其也便具有了合法的存在性,並能夠繼續向前發展。

(作者單位:寧夏醫科大學)

責編 / 張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