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美國OSYU案看事實彙編作品著作權保護(2 / 3)

最後法院承認對瑜伽體式適用關於彙編作品的法律顯得有違瑜伽的精神,但是法院卻沒有法律依據排除這種適用。法院還特別指出,即便Bikram瑜伽法能夠享有版權,Choudhury的版權也隻能保護他的書籍中描述的特別的體式編排。隻有受保護的表達的範圍是狹窄的,有關非法複製的合理標準才能是事實上統一的。⑧“隻要作品並不以相同的選擇和編排為特征”,其他彙編者就能夠與第一個彙編者使用相同的非版權保護元素,而不認為是侵犯了第一個彙編者的版權。⑨但盡管如此,隻要原告所教授的套路是與Choudhury的套路“實質性相似的”,Choudhury仍然有正當的權利禁止對他的瑜伽法相同或相似的模仿複製及侵權的。

對OSYU案的評析

《美國版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集合作品’例如期刊、選集或百科全書的作品,由一些各自獨立的作品構成,組合而成一個集合整體。‘彙編作品’是收集和組合原有材料或者數據,經過選擇、整理和安排從而形成一個作為整體的作者的原創作品。‘彙編作品’包括‘集合作品’。”按照這個定義,美國版權法中的彙編作品可以按照彙編內容自身是否享有版權,分為作品彙編物和事實彙編物,由具有版權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構成的彙編作品就是作品彙編物,集合作品就是典型的作品彙編物,而由不享有版權的事實(數據或其他材料)構成的就是事實彙編物。OSYU案中的爭議作品“Bikram瑜伽”就是一個由不享有版權保護的瑜伽體式彙編而成的事實彙編作品。

事實彙編作品的版權保護反映了版權保護的廣泛性和完整性,即使被選擇與編排的資料本身不具有可被版權保護的屬性,但隻要這種人類活動具備必要的原創性,就可以被認可為人類的智力成果加以法律上的保護。《美國版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版權的對象包括彙編作品和演繹作品,但是對采用原有具有版權的材料構成的作品的保護,不得延及作品任何非法使用的材料的部分。彙編或演繹作品的版權僅延及作者在該作品中有貢獻的部分,以區別於作品中被采用的原有材料,而且不意味著任何在原有材料上具有任何專有權利。這類作品的版權獨立於,且並不影響或擴大,原有材料上版權保護的範圍、期限、所有權或存在。”

結合《美國版權法》和OSYU案的判決意見,我們可以看出美國在事實彙編作品的認定上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事實彙編作品的構成材料本身屬於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這些事實本身不具有可被版權保護性。因此,該作品可能被版權法加以保護的唯一原因就在於對這些事實的選擇和編排的勞動。

第二,在選擇和編排上付出了勞動並不必然使勞動者獲得版權。人類勞動分為體力勞動和智力勞動。體力勞動的成果可以由物權法、合同法、勞動法,甚至可以通過著作權的鄰接權進行保護,隻有智力勞動才能具有可受版權保護性。“辛勤收集原則”作為彙編作品著作權基礎的理論已經被揚棄。⑩

第三,判斷對事實的選擇和編排是否屬於智力勞動,必須遵循原創性標準。即對事實材料的選擇或編排隻有具有了原創性,才能具備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基本要素。這裏的原創性遵循“思想(事實)/表達二分法”,即原創性僅僅針對的是思想或事實的表達方式,不能延及思想或事實本身。因為首先,隻有表達才能夠被感覺、複製和交流,從而具有被法律保護的可能性;其次,言論自由要求思想和事實不可以被壟斷;再次,思想和事實的原創性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也是不可能實現的。彙編作品的原創性要求在英美法係要求遠不如大陸法係高,僅僅有最低程度的原創性就足以滿足版權保護的要求。然而,在本案中,法院也提出了事實元素的數量也是衡量事實彙編作品原創性的一個標準,是足以支撐作者付出智力勞動的基本條件。

第四,事實彙編作品可以適用“實質性相似”標準進行侵權認定。雖然事實彙編作品的作者無權阻止他人使用同樣的事實材料,也無權阻止他人對同樣的事實材料進行原創性彙編,但是,如果他人對同樣的事實材料進行彙編的結果與先前認定的事實彙編作品具有“實質性相似”,則法院可以認定版權侵權成立。

OSYU案對我國事實彙編作品的認定與保護借鑒

我國《著作權法》1990年製定時,第十四條規定:“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從法條可以看出,1990年著作權法使用的是“編輯作品”這一概念,當時該概念指代的僅僅是作品彙編物,而不包括事實彙編物。在《著作權法(2001年修正版)》中,第十四條被修改為:“彙編若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其中將“編輯作品”改為目前世界通行的“彙編作品”,並特別指出對“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的選擇和編排也能構成彙編作品,即承認了事實彙編作品的法律地位。2010年的著作權法延續了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