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4章 善用“以下製下”之法(2 / 2)

宋代將宰相所掌民政、軍政、財政之權進一步分割開來,改由三個機構分別執掌,使之互相牽製:中央最高行政機構為中書門下,其長官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參知政事,一般被稱為正、副宰相,但實際所理政務隻限民政;總理軍務最高機構為樞密院,類似後世國防部,其長官樞密使又有“樞相”之稱;中央最高財政機構為三司,總攬各地貢賦,其長官三司使又稱“計相”。三個機構彼此獨立,互不相知。真宗鹹平時期,田錫上書曾言:“樞密公事,宰相不得預聞;中書政事,樞密不得預議;以致兵謀未精,國計未善。”三機構嚴格分職,是宋天子集權於一身,其餘政事,遂產生流弊。例如景德四年,中書命秘書丞楊士元通判鳳翔府,而樞密院也在此時命之掌內香藥庫,兩府不通氣,宣敕各下,互相抵觸。楊士元之任命發生矛盾以後,詔令從此時起,中書所行事關軍機及內職者,報樞密院;樞密院所行事關民政及在京朝官者,報中書。於是二府行事,相互有個招呼。但是,以後這種分職界限,漸被打破。

明仿元製,中央設有中書省,由左右丞相總理六部;地方設有行中書省,統管地方軍事。這一製度就中央而言,大部分權力掌握在丞相手中,地方上行中書省權力也很大。皇帝朱元璋很快感到威脅,不能容忍。於是,他首先從地方開刀,將行中書省一分為三,互相牽製,以承宣布政司掌握民政與財政,以提刑按察司掌管刑法,以都指揮使司掌管軍事,互不統屬,直屬中央。凡遇重大政事,須都、布、按三司會議,上報中央有關機構。並對中書省采取措施,即下令中書省、大都督府、禦史台“同議軍政要事”,以此牽製中書省。中書省內部,設有左、右丞相,互相製約。不久,朱元璋借處理丞相胡惟庸謀叛案件之名,廢除中書省與丞相製,將其權力歸屬六部,提高六部職權與地位,由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至此,皇帝權力之大,幾乎類似秦始皇,君主專製已發展至頂端。

明代仁宗以後,內閣大臣權力漸重,品級亦有提高。皇帝用內廷司禮監代替自己處理政務,使之淩駕於內閣之上,以製約閣臣。清代對軍機處權力,亦有種種限製。軍機處官印收藏於“大內”,凡有需用印信時,必須到奏事太監處“請印”,用畢即行歸還;皇帝處理政事,除通過軍機處外,還由皇帝與親信密折往還。如有必要,皇帝可避開軍機處,直接召見大臣“麵為商酌,各交該衙門辦理,不關軍機大臣指示”。

當然,現代企業管理與封建專製製度下純粹為了保住皇帝個人的權力的目的是完全不一樣的。管理要以史為鑒,就是要從中汲取有益的養分,而不可良莠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