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對自己的下屬有所懷疑之時,下屬的下屬倒可以成為一個能夠利用的力量。
帝王對於權臣,除用分、隔手段削弱其權勢外,還扶植新的權力中心,以削減、抵消原有的權力中心。這是“以臣馭臣”的辦法。從中國曆代宰相權限的逐步縮小和權力中心的不斷轉移可以更清楚地理解這一辦法的使用。
封建時代,宰相是帝王的副手,“相”字本身含義即有幫助、輔佐之意。君相合力,共治天下,宰相處於“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高位,為帝王處理大量政務,君、相之間難免齟齬。善相處者,從大局出發,相互讓步;不善處者,君、相馭事,不免釀成衝突。賢明宰相要約製殘暴、昏庸之君;英武君主,容不得能力太強的相臣,加之曆代相臣篡位者時有發生,帝王總是設法削弱宰相權力,王權與相權之間的鬥爭幾乎貫穿全部封建政治史。用牽製手段,以抑損相權,是帝王與宰相鬥爭的主要武器。
秦漢時期,丞相權力很大,用一語概括:丞相輔佐天子,協理萬機,上至天時,下至人事,幾乎無所不包,無所不管;丞相不但為國家最高官吏,還是輔佐皇帝補其缺失唯一人臣。秦漢時期,君主高高在上。君主若有差失,隻有丞相能夠諫阻,良相應當以此為己任。丞相對皇帝詔令如有不同意見,可以麵折廷爭,甚至拒絕執行。對此,皇帝很不放心。因此自西漢武帝以後,首先用尚書一職以分丞相拆讀奏章的權力,繼而提高太尉、禦史大夫的地位,使之與丞相平級,並將此三職先後更名為大司徒(丞相)、大司馬(太尉)與大司空,號稱“三公”,從而改變丞相無所不統的局麵,將一相變成三相。至東漢,原先由丞相執掌的政務,全歸屬尚書台,三公徒擁虛名。
唐代承上啟下,在前朝官製基礎上,正式設立“三省製”。即由中書省掌製令決策,起草詔令;門下省掌封駁審議,對中書省所製定詔令如有不同意見,有權批改複奏,然後下達尚書省;尚書省負責執行,其下分設六部(吏、禮、戶、兵、刑、工)分管各部政務。三省長官都可參與國計,均為事實上的宰相。同時,皇帝還可以讓級別較低的官員,戴上“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參知政事”頭銜,參與三省長官聯合辦公,這些官員亦可視為宰相。這樣,秦漢時一個丞相所承擔的政務,已由三個機關與十數名官員分別擔任,以期達到相互製約的目的。
三省分權,可以相互檢查,起到製衡作用,有利於君權對相權的控製,這是皇帝建立三省製的真實意圖。但施行起來,頗多不便,互相牽製、不易推行政事,其弊端連皇帝本人也很容易看出。所以,貞觀元年,唐太宗任王珪為侍中時,有鑒於此,對王珪道:“國本置中書、門下以相檢查。中書詔敕或有差失,則門下當行駁正。人心所見互不相同,苟托難往來,務求正當,舍己從人,亦複何傷?比來或護己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心,知非不正。順一人之顏情,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國之政也。卿曹各當循公忘私毋雷同也。”太宗此語,確實道出了三省共治的弊端。太宗用意,固在教育當官者,遇事“循公忘私”,既不苟公,又不固執,則國家政治可望清明。但皇帝此種教誨,還須從製度上予以落實,才能收到長久之效,因而有政事堂的設置。政事堂初置門下省,後遷中書省,為三省長官辦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