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讓人糾結的工傷賠償金(2 / 2)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就是14個月的本人工資,合計9800元。

得到法院支持的還有30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最終,五華區人民法院判決滬寶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汝明18500元。

主張上百萬元,判決下來一萬多元,郭汝明不服,隻好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時,郭汝明提供了一個新的事實和依據,即他的日工資應為80元,而不是月工資700元。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就郭汝明要求的後期治療鑒定費1200元(一審中傷殘鑒定費除去30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後期醫療費、傷殘津貼、住院期間護理費、交通費、複查掛號費,依據一審中同樣的原因,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支持的,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待遇、住院期間的生活補助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

在計算相關費用之前,需要搞清郭汝明受傷前每月究竟是多少工資。

一審法院認定郭汝明的工資是每月700元,二審法院認為,郭汝明受傷前,並未與滬寶公司簽訂書麵勞動合同,也未與公司約定工資標準,有收條顯示,郭汝明的月工資為700元,但此收條係郭汝明受傷後出具,因而對滬寶公司主張的以700元作為郭汝明傷前的工資標準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從滬寶公司提交的郭汝明所在工地同類工作人員的工資發放清單中看到,其他工作人員的最低工資標準為80元/天,與郭汝明主張的日工資一致。據此,二審法院認為,郭汝明享受最低工資80元/天符合常理,由於郭汝明在滬寶公司實際工作未超過一個月,法院按月平均工作天數計算郭汝明的月工資標準,即1740元(80元/天×21. 75天)。這樣,郭汝明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2436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為12個月本人工資20880元。

住院期間的生活補助費,雖係郭汝明增加的訴訟請求,並非一審法院所說的獨立的勞動爭議,而具有不可分割性,法院當合並審理。其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住院治療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補助費……”但滬寶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交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有效證明,法院參照雲南省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確定郭汝明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為4900元。

最終,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中存在的錯誤予以改判,由滬寶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郭汝明勞動能力鑒定費3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36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0880元、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4900元,共計50440元。

這是終審判決。

3、工會協調

法院的判決書是2011年3月1日作出的,如果按照10日期限,郭汝明的工傷賠償金應該很快兌現,可是他討要了多次,滬寶公司總說“資金緊張”,無法兌現。

4月6日,郭汝明向滬寶公司遞交了一份書麵申請,要求履行判決,但仍無結果。

無奈之下,郭汝明向工會求助,請工會幫他說說話。

本著為農民工服務的宗旨,4月底的一天,雲南省總工會法律保障部和昆明市五華區總工會的工作人員,來到昆明市威遠街滬寶公司辦公室。可是麵對法院的判決,工會工作人員也隻能通過協調,希望公司更多考慮到農民工的實際困難,盡快兌現法院的判決。

公司負責人回複說,由於資金緊張,他們每天都在催賬,郭汝明的這筆錢可能要緩一緩。

幾經協商,公司答應在5月31日以前將賠償金交到郭汝明手中。

可是協商以後的2個月時間,郭汝明的賠償金還是沒有著落。

6月29日,記者來到省總工會信訪室,詢問郭汝明一事的進展情況,工作人員李瑞華是當初的協調人之一,這位熱心人無奈地搖搖頭:“還沒拿著。”

為了了解最新的情況,李瑞華拿起電話打給郭汝明的姐姐,對方告訴他,等過了七一,他們又去公司要錢。

7月6日,郭汝明來到滬寶公司,公司一位負責人承諾,在月底以前,哪怕借錢也要兌現這筆工傷賠償金。

類似的說法郭汝明已經聽得太多,他拿不準的是,這個承諾究竟有多少誠意,是有心賠償但資金確實緊張,還是徹頭徹尾的拖延之計?

李瑞華建議說:“實在不行,隻有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