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前線
作者:西門
從2008年6月18日受傷開始,郭汝明通過仲裁、法院一審和二審,曆經2年多時間,終於弄清了自己的工傷該賠多少錢。
可是3年多過去了,麵對用人單位“資金緊張”的說法,那筆錢於他而言隻是一個數字。
1、郭汝明的工傷
2008年6月18日,在大理鳳儀鎮雲南力帆駿馬車輛有限公司廠房熱火朝天的施工現場,年僅20歲的曲靖市師宗縣農民工郭汝明是最不幸的。
就在壓製彩鋼板的過程中,郭汝明的右手被機器卷了進去……
承接廠房建設工程的,是來自昆明的雲南滬寶彩鋼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但在具體幹活時,工程又經過了分包,一些包工頭臨時組織一幫人馬,就可以包個項目來做。
郭汝明就是經朋友介紹來到工地的,由於時間不長,直到他受傷之時,一些工友還不認識他。
眼看郭汝明受傷,大家七手八腳將他送到大理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從6月18日到11月,郭汝明住院140天,據滬寶公司代理律師張毓祥介紹,由於沒有購買工傷保險,滬寶公司共為郭汝明承擔了醫藥費6萬多元。
由於機器的碾壓,郭汝明的右手指已經粘連在一起,如要恢複功能,還須到醫院實施剝離手術。
前期治療的過程還算順利,但麻煩卻在後麵。
2、該賠多少錢?
郭汝明遭遇工傷,用人單位究竟該賠給他多少錢?為了弄清這個問題,郭汝明曆經3個階段:仲裁、法院一審和二審。其間的折騰可謂不少,更讓他困惑的是,從他受傷至今已3年有餘,賠償費卻一分也沒有兌現。
2009年9月23日,昆明市五華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定郭汝明和滬寶公司之間存在的事實勞動關係,12月18日,昆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郭汝明的工傷等級為六級。
到了2010年,郭汝明就自己的工傷待遇問題,向昆明市五華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作出了第27號裁決書,但郭汝明不服。與此同時,他聘請了律師,上訴至五華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滬寶公司支付傷殘鑒定費1500元、後期醫療費12000元、誤工費3136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600元、傷殘津貼69120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6231. 26元、交通和複查掛號費238元、住院期間生活補助費7000元。以上費用共計106萬多元。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可以看出,一個六級傷殘者的賠償怎麼算出上百萬元?何況郭汝明還聘請了律師,這個數字多少有些離譜。
那麼,一審法院是否認定這些費用呢?
2010年9月2日,五華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郭汝明工傷賠償一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如下認定:
傷殘鑒定費1500元。由於郭汝明受傷後選擇以工傷待遇主張賠償,而不是以普通民事侵權案主張損失,所以此項費用與工傷賠償並無關聯,不予保護。
後期醫療費12000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郭汝明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傷情有複發需要治療,後續治療費用尚未發生,因而不予支持。
郭汝明主張的傷殘津貼691200元,是所有費用中最大的一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此案中,如果滬寶公司在郭汝明受傷後難以安排其工作的,公司應按月發給郭汝明傷殘津貼,經郭汝明提出,他可以和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滬寶公司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但在法院庭審時,滬寶公司表示願意安排郭汝明的工作,而在庭審後,郭汝明也以書麵形式表示願意繼續保持與滬寶公司的勞動關係,這樣,郭汝明主張的傷殘津貼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交通費和複查掛號費。由於郭汝明也承認交通費是其家人產生,而非他本人產生,法院不予支持。5元的掛號費也僅隻是一張門診收費單據,而無病曆印證,看不出關聯性,同樣不予支持。
住院期間的護理費。郭汝明未能拿出有效證據予以證實,不予支持。
住院期間的生活補助費。因在郭汝明申請仲裁時,此項費用並未提出。而且也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法院也未支持。
這樣,一審法院支持郭汝明的費用也就相當有限。
誤工費。從2008年6月受傷,到2009年12月確定工傷等級,郭汝明應該享受12個月停工留薪的待遇。此處涉及到一個重要的標準,就是郭汝明每月的工資是多少。法院根據滬寶公司提交的郭汝明簽字的收條,認定郭汝明的月工資為700元。這樣,郭汝明應當享受的停工留薪待遇為700元×12個月=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