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他窮得隻剩一條不能再脫的褲子了”(2 / 2)

應該說阿Q的言行違反了當時的封建禮治倫理規範,特別是挑動“男女之大防”這根敏感的神經,觸犯了維護封建秩序的核心價值,並對吳媽的名譽和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損害,超出了道德調整的規範。即使用今天的眼光看,要阿Q承擔賠償責任也不算太冤枉。但阿Q主觀惡性不重,隻有略帶淫穢的語言以及模棱兩可“下跪”行為,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話,阿Q有權要求雙方協商賠償的範圍,在其過錯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阿Q沒有這種討價還價的餘地,為什麼呢?

二、對賠償契約的四點解讀

(一)假如阿Q應該賠償,誰有賠償請求權?

阿Q的言語和行為,直接侵害的對象是吳媽,隻有吳媽才有賠償請求權。她可以通過請求權使其受損的名譽得以恢複,嚴重的話還可以得到適當的經濟補償,使其精神損害得以救濟,而趙太爺與此是無關的。但賠償請求權的主體變成了趙太爺,吳媽卻沒有成為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的主體,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她不夠主體的資格,她是趙府的仆人,是趙府的一個物品,她的民事權利是趙太爺的。可見吳媽這類人沒有作為一個真正人的資格。

(二)阿Q作為契約一方法律地位如何?

阿Q生活在趙太爺之流統治下的未莊,是貧雇農,連姓名權都被剝奪,阿Q,同樣沒有話語權。從這一點來說,阿Q和吳媽倒是平等了,因為他們的權利都等於零。所以都缺乏訂立契約的三項最基本權利:1.無意思表示的權利,2無質證反駁權,3無救濟權。《法國民法典》說“無救濟則無權利”。這些可以從契約的內容得到了非常直觀的體現:從賠償契約的五項內容看,阿Q的賠償大都超出了應當賠償的範圍(這些可以從小說後麵詳細描寫的趙家如何使用賠償的物質看出來,在此不再贅述),完全違背民法的最基本賠償原則(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損害的直接性和可預見性,損害的確定性,符合這些原則的都應予以賠償)。阿Q的五項賠償不僅和被損害人吳媽無關,而且與阿Q的侵權行為沒有必然聯係,帶有明顯敲詐的性質。但阿Q沒有任何權利救濟自己不存在的民事權利,所以阿Q“自然都答應了”。

(三)侵權人在賠償能力允許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底線是什麼?

那就是要最低限度維持賠償人的基本生活,這是從人道出發的底線。超過這個底線,賠償人有權對抗過分的強製執行,以保留其基本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尤其是契約的“三阿Q從此不準踏進趙府的門檻”這一條,表麵上是不準阿Q再到趙太爺家做傷風敗俗的事(這個角度勉強說得過去)。其實使阿Q徹底喪失了生活來源,因為趙太爺是未莊唯一雇阿Q做工的。這就徹底斷了阿Q的生路。“戀愛風波”後,作者用簡潔的幾句話描繪了阿Q在未莊的悲慘處境:

(1)不肯賒欠

(2)被趕出土穀祠,沒有寄宿之地

(3)沒有誰來叫他做短工,卻使阿Q肚子餓

(四)附帶論及地保扮演的角色,地保有點像今天的公務員,是國家權力行使的最基層的代表,代表國家維護正義。

而他呢,倒攫取了“加倍酒錢四百文”的利益,其實他也成了有錢有勢人的幫凶,變成了國家層層盤剝窮人的工具。這個社會對窮人來說,沒有任何正義可言。

三、結語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僅阿Q,連吳媽也一樣,他們被層層盤剝,沒有任何政治經濟權利可言,甚至連最基本的生存權都被剝奪,沒有爭取到作為人的基本資格。生活在如此腐敗黑暗,沒有正義的國家裏,不能不說是時處二十世紀初中國下層人們的巨大不幸。魯迅先生曾在《燈下漫筆》中將中國封建社會概括為兩個時代,在《狂人日記》中他說:“中國的曆史滿本都寫著兩個字‘吃人’”。在浸透了封建文化的環境當中生活著的中國百姓,不敢對生活有什麼奢求,他們隻求生能存命,死後安魂。想憑自己的勞動爭取起碼的生活權利,可就是如此可憐的要求,也被社會冷漠地拒絕。

阿Q的生活,難道不是一種悲觀的、絕望的、甚至是令人死亡的生活嗎?

對一無所有的人啊,我們能做什麼!讓社會中的失敗者恢複尊嚴和自尊,是20世紀進步的社會改革的中心綱領。今天,我們再次背棄了它們!

參考文獻:

[1]《法國民法典》法國雅克·蓋斯旦吉勒·古博著

[2]《法國物權法》尹田著

[3]《法國合同法》尹田著

[4]百度網絡“性騷擾”